商鞅變法中,秦國土地制度是“土地私有制”還是“國家授地制”

商鞅變法中,秦國土地制度是“土地私有制”還是“國家授地制”

春秋戰國時期,

隨著周王室的衰微以及各諸侯的崛起,為了在亂世之中求得生存、擴大自己的勢力,諸侯國們紛紛從政治、經濟、文化等各方面展開內部改革

,共同塑造了一個以變為主的時代。

在所有諸侯國的政治變革之中,又以商鞅在秦國的變法活動最為徹底,將秦國從原先一個東方六國不願與之為伍的國家轉變成了七國爭霸最後的勝利者。可以說,商鞅變法極大影響了秦國的命運。

而在商鞅變法當中,對於土地制度的改革又是重點內容,其中對於土地歸屬權的變化更是值得探討。

一、特殊的時代使秦國走上了變革之路

1、井田制天然存在很大弊端

最早在商朝時期,我國就已經出現了井田制度,是一種我國早期的土地國有制度。

直到周朝之後,這一制度變得愈發成熟,同時在周朝特有的分封制下得到了很大發展,共同造就了周天子“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得至高無上的地位。但是,隨著時間的發展,這一制度卻開始顯現出許多難以解決的弊端。

首先,在井田制下,全國的土地都呈現出一種多級佔有的狀態。作為天下共主,周天子主要透過向他人分封土地的方式來加強自己的統治。

商鞅變法中,秦國土地制度是“土地私有制”還是“國家授地制”

但在這種分封制度下,其實諸侯的土地是天子的,大夫的土地是諸侯的,士人的土地是大夫的,從而造成了土地本身所擁有權上的混亂

。此外,在這種分封制度下,普通民眾是被作為土地的附屬品來看待的,幾乎完全沒有自主權利。

其次,在採用分封制的情況下,

雖然周朝在名義上的統治範圍增加了許多,但在古代交通不便、經濟落後的社會環境當中,各個地區在制度和措施的執行上不可能保持絕對的一致。

比如在河南一帶的平原間自然可以規則有序地劃分田地,但在崎嶇險峻的西南山地之間,土地劃分則又是另一種方法,最終使井田制在全國範圍內的實施其實並不完美。最後,當時的土地之間還出現了許多雜細的分類,如“公田”與“私田”,“國”與“野”之分。

前者會導致土地所有權與徵稅制度上的混亂,後者則會引發生活在不同土地之上的人之間的矛盾

。因此,井田制在周朝時期的存在絕不能說是盡善盡美的。

在周王室尚且強盛、對天下具有一定的掌控力時,井田制還能夠以一種較為良好的姿態維持下去。

但隨著周王室的衰微,各諸侯國之間相繼發生爭霸鬥爭,原本是周天子管理和所擁有的土地現在成了他們爭奪的物品

商鞅變法中,秦國土地制度是“土地私有制”還是“國家授地制”

就算是在諸侯國內,王室和公卿之間也往往會因為土地而展開鬥爭,原先以周天子為主導、分封制與宗法制互為表裡來作為周朝政治制度運轉的社會秩序被打破。

再加上鐵犁牛耕這種耕作技術上的進步,井田制的存在基礎徹底消失,不再適用於當時的時代

。也正是在這種情況下,當時的諸侯國必須展開針對土地上的改革,從而使自己的國家強大起來。

2、秦國本身在政治制度上的建設已經落後於其他國家

從某種程度上來說,秦國與楚國的境遇是十分相像的。相比於如齊國、晉國等被分封在北方中原富庶地區的國家,

秦國在立國之初所擁有的土地位於當時被認為是蠻荒一代的西部偏遠地區。

在經過數百年的慘淡經營以及與西戎之間的爭鬥後,秦國才最終站穩了腳跟。雖然隨著西周的滅亡,秦國透過與周平王之間的盟約成功在身份和地位上躋身諸侯行列,但此時的秦國與東方強國之間的差距仍然是肉眼可見的。

另外。

正是由於長期處於邊陲地區、與西戎等部族長期混戰,使秦國在文化建設上相比於東方各諸侯國之間也顯得差距甚大

,被他們所鄙夷輕視,其主要就是體現在宗法制的實施經常沒有落到實處。

商鞅變法中,秦國土地制度是“土地私有制”還是“國家授地制”

而在國家治理層面,秦國此時的上層統治機器也無法對底層民眾實施有效的管理

。在秦穆公時期,秦國內曾發生過一起生活在草莽之間的底層民眾因為想要報答秦穆公的恩德,而選擇加入秦國軍隊以對抗晉國。若是從君主的角度來看,秦穆公拉攏民心、緩解社會矛盾的能力確實是值得誇讚的。

但如果是從國家治理的角度來看,當時秦國內部竟然還有著一群不受官方約束、參軍僅僅只是因為源於君王恩德的人

,這無疑能夠從側面體現出此時的秦國對於基層社會的管理仍舊存在一定不足,並不能將所有的社會資源牢牢掌控在自己手中以加強利用,這在亂世之中是十分危險的。

直到春秋戰國時代的交替時期,

秦國在政治制度層面的建設相比於其他國家來說仍然落後許多,貴族公卿發動以奪權為目的的政變更是常態

,“秦以往者數易君,君臣乖亂,故晉復強,奪秦河西地。”

從內部來看,秦國國內貴族勢力強大,基層社會無法得到有效管控;從外面來看,西面以義渠為首的西戎和東面以三晉為主的諸侯從軍事上給予了秦國極大的壓力。

在這種內憂外困之下,

秦國要麼一成不變,在內憂外患當中走向滅亡,要麼力求改變、救亡圖存

。隨著秦孝公的繼位以及商鞅的到來,秦國最終選擇了第二條路,並且最終成為了中國歷史上第一個封建王朝。

商鞅變法中,秦國土地制度是“土地私有制”還是“國家授地制”

1、秦國國內的環境為授田制的成功提供了條件

授田制,是當井田制走向消亡後,一種由國家直接向農民授田的制度。

在這一制度下,農民本身只擁有土地的使用權,並且具有一定的期限,土地仍然是國家所有。如果想要實施授田制,首先的必要前提就是國家擁有數量足夠多的天地來分發給平民,秦國則恰好滿足這個條件。

一方面,在

長達幾百年的鬥爭當中,秦國的國土面積相比原先來說已經擴大許多

,尤其是秦獻公之時,秦國的國力更是有了明顯提高。之後隨著商鞅變法的進行,秦國對外擴張的活動沒有絲毫減緩的跡象,而這些活動又大多因為秦國軍隊戰力的提高獲得了勝利,秦國的國土面積自然也不斷增加。

另一方面,秦國國內的民眾數量並不能算多。由於秦國地處西戎的邊陲地區,同時在文化上也被東方六國所鄙夷輕視,這

使其即便是在人口流動較為頻繁的春秋戰國時期,也並沒有多少其他國家的民眾願意來到秦國國內。

就算是秦國剛佔領了一個新的地區,該地區上的人民大部分也會選擇直接遷移,不願被納入秦國的統治之中。

商鞅變法中,秦國土地制度是“土地私有制”還是“國家授地制”

面對這種情況,秦國不僅不實施優惠政策來從外部招募民眾到來,

同時還嚴禁本國民眾出去,“有為故秦人出,削籍,上造以上為鬼薪,公士以下刑為城旦”,再度從側面印證了秦國地廣人稀的社會現實

。但也正是因為這種現實,才為授田制在秦國內的出現創造了條件。

2、國有化土地制度下仍然有著少量的私有土地

在商鞅變法的措施當中,土地國有制是其中相當重要的內容

。前文已經說道,秦國在文化層面的建設較為落後,這在使秦國內部政權更迭較為混亂的同時,也造成了秦國國內貴族政治傳統薄弱的局面。

因此,在秦孝公的大力支援和商鞅本人的鐵血手段下,秦國國內的貴族勢力被徹底壓制,他們手上擁有的土地也全部被劃分到秦王的統治之下,也就是國家手上,這就從上層統治階級層面掌控了土地。

之後,

商鞅又透過“集小鄉邑聚為縣”、“壹山澤”等措施,將底層民眾的土地得以掌控,也讓秦國政府的命令得以在以村為單位的基層社會得到實施。

商鞅變法中,秦國土地制度是“土地私有制”還是“國家授地制”

對於這些土地的利用,秦國政府的方法則多種多樣。

秦國政府將手中大量的優質土地用於耕種、放牧、採礦等能夠創造大量經濟和軍事價值的領域上,

最大限度地保障了秦國財政稅收上的充足。

除此之外,

秦國還透過實行軍功爵制當中分發田地的方式來提升秦國普通民眾的戰鬥積極性,使秦國軍隊的戰鬥力快速上漲,

並最終在與其他國家的戰鬥之中屢屢獲得勝利。因此,秦國內部的土地所屬情況應當是在普遍實行土地國有制的情況下,以授予部分土地的方式來拉攏民心、穩定社會,但這部分授予出去的土地仍然處於秦國政府的掌控之中。三、總結

總的來說,秦國之所以會形成土地國有制度,

很大程度上是源於秦國特殊的社會環境。

無論是從秦國本身的發展來看,還是從春秋戰國這整個時代來看,秦國都必須快速進行改革以使國家強大起來。

又正是在地廣人稀和貴族勢力薄弱的情況下,秦國得以完成商鞅變法當中的諸多措施,

成功完成本國內部土地所有權的轉變,建立了土地國有制,為後世秦國在爭霸戰爭當中取得勝利奠定了堅實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