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居住證辦理調整:放寬申報條件 推動京津冀居住證互認

近日,重新修訂後的《天津市居住證管理辦法》和《天津市居住證積分指標及分值表》印發,從1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訂主要包括提升服務水平、加強登記管理、放寬申報條件、落實國家要求四個方面。根據修訂後的新《辦法》,居住證積分落戶申報實現網上受理,申請人不再需要到視窗交件。

新《辦法》縮短了居住證辦理時間,居住證稽核時間由7個工作日縮短為5日內,制發時間由20個工作日縮短為10日內;開通居住證業務網上辦理,公民可透過網路辦理居住登記、申領居住證、申辦居住證簽註等業務。居住證持有人同時具有電子居住證。實現居住證積分落戶申報網上辦理,減少了申報材料,經辦人可以透過網路提交證明,不用到現場交件。

同時,新《辦法》加強了居住登記管理,強調誠信守法。增加了房屋出租人和用人單位按照規定向公安機關報送來津公民資訊,同時帶領來津公民申報居住登記的條款,強化了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的治安責任;為體現居住證實名制,刪除了在辦理居住證申領和簽註業務時由用人單位集中辦理的規定;增加了“居住證持有人提供虛假資訊申辦積分落戶”將給予取消積分資格或減分的規定。

此外,新《辦法》將原來需“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滿1年”方可申請積分,修改為“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滿1年或累計繳納社會保險費滿3年”,並刪除申請積分落戶須“在津具有合法穩定的落戶地點”規定,進一步放寬積分落戶申請條件。刪除了每年公佈年度積分落戶人口指標總量的條款,取消年度落戶數量限制;刪除了違反計劃生育政策“一票否決”條款,進一步擴大政策覆蓋面。

此外,新《辦法》增加了推動京津冀居住證互認的條款,持有相關省市居住證且符合在本市有合法穩定住所、合法穩定就業、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來津公民,提供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證明材料及相關省市居住證可直接申領本市居住證,不受在本市居住滿半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