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錄音錄影立遺囑,怎麼立才算有效?

作者:魏擇旭

張女士在去世前錄製了一段錄影,在錄影中張女士表示自己去世後遺產房屋歸其子趙小寶所有。張女士去世後,張女士的兒子趙大寶、趙小寶因房屋分割產生爭議,趙小寶訴至法院,要求房屋六分之五份額歸自己所有、六分之一份額歸趙大寶所有。近期,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該錄音錄影遺囑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判決房屋由趙小寶繼承55%份額,趙大寶繼承45%份額。

趙小寶訴稱,其與趙大寶系兄弟關係,父親為趙先生,母親為張女士。趙先生於2000年去世,張女士於2021年4月去世。張女士生前曾留有口頭遺囑,表示其名下財產由趙小寶繼承所有。上述房屋屬於父母遺留的遺產,現雙方無法就遺產分割達成一致意見,故起訴至法院要求分割位於北京市海淀區的房屋,其中趙小寶享有六分之五份額,趙大寶享有六分之一份額。

趙大寶辯稱,趙小寶主張的遺囑因不符合法律要求而不發生法律效力,遺產應當按照法定繼承處理。該口頭遺囑並非立遺囑人張女士獨立作出,且見證人李先生以及林女士陳述相互矛盾,不符合法律規定。立遺囑人張女士一直在ICU住院直至去世,其不具備立遺囑的能力。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該遺囑是以錄音錄影形式作出,故該遺囑應為錄音錄影遺囑,並非法律上的口頭遺囑。其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相關規定,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由兩個見證人在場見證,該見證過程應當具備相應的形式要件。根據趙小寶提交的遺囑影片內容,該見證過程並不具備見證的相應形式要件,包括見證人並未向張女士本人說明見證的過程、見證的目的,並未徵求張女士是否同意自己作為見證人,見證人未在影片中記錄見證人的姓名及年、月、日等資訊。

另結合張女士當時的身體狀態來看,影片中的張女士不具備自行口述相關遺囑內容的能力,張女士亦未就其姓名等個人資訊以及相關遺囑內容進行完整、充分表達,僅是在簡單回答見證人的詢問,故綜合上述情況,該錄音錄影遺囑不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並非有效遺囑,對於房屋的繼承應當按照法定繼承辦理。因趙小寶與張女士自2005年一直共同居住,在生活上、精神上均對張女士有更多陪伴和照顧,盡了較多的贍養義務,故最終判決房屋由趙小寶繼承55%份額、趙大寶繼承45%份額。

宣判後,雙方均未上訴,現該判決已生效。

【來源:江蘇檢察線上】

宣告:轉載此文是出於傳遞更多資訊之目的。若有來源標註錯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作者持權屬證明與本網聯絡,我們將及時更正、刪除,謝謝。 郵箱地址:newmedia@xxcb。cn

舉報/反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