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和“忠”的之間的古代官場:淺談古代的“丁憂”制度

中華是禮儀之邦,古代非常注重喪葬和祭祀文化,儒家思想重孝,漢朝建立後,統治者提倡“以孝治天下”,當父母去世後時,人們需要守制,形成了成熟的“丁憂”制度。在漢朝以後,丁憂制度對政治和官員個體影響很大,不僅關乎到一個人的道德修養,更直接影響官員們的仕途和命運。到了晚期,又誕生了獨特的“奪情”文化,為古代政治打上了獨特的印記。丁憂制度如何形成?丁憂制度,對封建社會產生怎樣的歷史影響呢?

“孝”和“忠”的之間的古代官場:淺談古代的“丁憂”制度

丁憂,又稱“丁艱”,是古代遭逢父母之喪的統稱,其誕生時間最早可追溯到西周時期。根據《禮記》曰:“三年之喪,天下之達喪也。”可見,從周朝時期,倘若父母去世,子女要為父母守喪三年,因此誕生了守孝三年習俗。又因為《禮記》中已經有了“三年憂,恩之殺也”的說法,因此當時已經提出了“憂”的說法。根據《爾雅》中的解釋,“丁”字為“遭遇、遭逢”的意思,因此,才有了“丁憂”一詞。

雖然,周朝時就有了丁憂,但僅僅是一個習俗。春秋時期,百家爭鳴,儒家思想提倡“忠孝”,《孟子》曰:

儒家思想把喪禮的高度大大提高,漢朝建立後,主張“以孝治天下”,因此,漢朝以後,更加註重丁憂,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了,凡是丁憂期間,子女不得婚娶,不得娛樂,不得生育,不得遠遊。如果是官員(主要指文官)遭遇丁憂,需要解職回鄉守制。因此,丁憂制度從漢朝以前的習俗,變成了漢朝以後的法律,凡是違背丁憂規定的人,都會遭到懲處。唐朝的法律記錄較為健全,例如《唐律疏議》記載:

也就是說,隱瞞父母的喪事,不舉哀的人,要被流放兩千裡。三年丁憂時間沒到,提前結束的,要被判處三年徒刑。

“孝”和“忠”的之間的古代官場:淺談古代的“丁憂”制度

第一,所謂的守孝“三年”,實際上是指27個月,也就是說兩年零三個月。

第二,一般來說,並不一定是親生父母的去世才要丁憂。包括養父母,繼父母的去世,都要丁憂。而且,庶子要為嫡母丁憂,嫡子不必為庶母丁憂。當然,在明清時期,也有特殊情況。例如,明朝洪武七年,朱元璋的孫貴妃去世,朱元璋命太子等皇子服喪,命嫡子朱橚為孫貴妃服三年。實際上,孫貴妃並不是皇后,而是皇子們的庶母。

第三,丁憂一般由兒子來完成,女兒、女婿,以及孫輩和重孫輩都可以不必丁憂。但也要避免娛樂活動和生子嫁娶等。也有例外,如果兒子已經去世,則孫子必須丁憂。如果孫子也不在了,則由重孫丁憂。也就是說為的“承重”,意思是“承擔喪祭與宗廟的重任”。但丁憂“不出三代”,從重孫以後,就可以不必丁憂。

第四,丁憂也有分類。若是父系親屬去世,稱為“丁外艱”,如父親、祖父、曾祖父去世。若是母系親屬去世,稱為“丁內艱”,例如母親、祖母、曾祖母去世。

“孝”和“忠”的之間的古代官場:淺談古代的“丁憂”制度

中國古代社會,以政治權力為中心的官本位思想非常嚴重,由於對權力、官職的貪婪和追逐,尤其對於那些官運亨通、仕途正隆的官員,丁憂會讓他失去現有的職位,三年孝期歸來,他原來的職位早已被別人佔領,而自己只能被“另作安排”,這就出現了許多不確定性和風險。因此,古代官員在丁憂期間的不孝行為,史書不絕。主要可歸納為六種:

1。匿喪不舉

《禮記》曰:“父母之喪,三年不從政。”再大的官,遇到父母喪事,都要遠離官場。因此,古代部分官員為了不失去手中的權力,會隱瞞父母的喪事,由於古代通訊並不發達,朝廷也不好一一核實。因此,“匿喪不舉”的事件,屢屢發生。這種隱瞞父母死訊的方法,一旦被發現,就意味著這位官員的道德缺失,是“不忠不孝”之人,將徹底無法翻身。例如,據《舊五代史》記載:

在五代時期,滑州有一名叫孟升的官員,隱瞞自己母親去世的訊息,最後事發,被賜自盡,後來又被改判死刑。

為了避免這種事情發生,《唐律疏議》卷25中特別規定:

這種法律被歷代所沿襲,但匿喪不舉者,屢禁不止。

2。忘哀作樂

丁憂期間,不得娶親,不得行房事,不得娛樂,不得遠遊。但有些人禁不住誘惑,在丁憂期間偷偷作樂。例如《新唐書·皇甫鎛傳》記載:

同樣《續資治通鑑長篇》記載:

這兩個例子,分別是在丁憂期間遠遊和納妾,最後都因“大不孝”受到懲處,基本上政治前途從此斷送。

“孝”和“忠”的之間的古代官場:淺談古代的“丁憂”制度

古代丁憂的時間是27個月,前25個月被稱為正喪,是不可以過問仕途的。後面兩個月期間,官員們可以正式向吏部打報告,說自己的丁憂即將結束,讓吏部提前安排。等丁憂一結束,就可以上任了。但總有一些貪婪之徒,比如還沒過25個月,就出現一個好的職位,於是迫不及待的託關係謀求或上任。這就是“未滿釋服求仕”。

4。居喪嫁娶、居喪生子

在居喪期間,是禁止娶媳嫁女的。例如《大清律》規定:

這裡不允許嫁娶,是指守喪者本人,以及他的兒女都不允許有婚嫁的情況。不僅不允許娶妻嫁女,連納妾、或者把女兒送給別人做妾也不可以。古代有許多婚事因為某一方需要丁憂而被推遲。在民間,如果是嫁女兒,為了避免男方等不起,在丁憂1年後,可以嫁女。

居喪期間不允許生子,這個需要重點說明一下,若在丁憂之前,已經懷孕的孕婦,尤其是大月份的,是可以生的。但是,古代有許多官員喜歡標榜自己,也有強制讓自己的妻妾流產,或孩子出生後,對外隱瞞。例如《後漢書·陳蕃傳》中,說有一個叫趙宣的人,在丁憂期間生了5個兒子,但他對外隱瞞了此事,最後身敗名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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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家中有兄弟多人,在父母去世,丁憂期間,是不允許分家的。在丁憂期間,考生不允許參加各級科舉考試。例如童試、鄉試等。

6。其他“不孝”行為

丁憂期間,吃葷,飲宴都是不孝行為。因為不允許參加飲宴,所以對於其他人送來的紅白請柬,都可以拒絕。清朝時期剃頭,也是丁憂期間的不孝行為。

丁憂制度在古代官場是個特殊的存在,因此他對官員的仕途影響很大。例如,上文分析的六種丁憂期間的“不孝”行為,一經查實,幾乎很難翻身。若在丁憂期間表現突出,也會有特殊嘉獎。例如,明朝官員權謹,因為丁憂期間表現突出,又加上其他特殊天象幫助,被晉升為文華殿大學士。《明史》:

“孝”和“忠”的之間的古代官場:淺談古代的“丁憂”制度

丁憂被解職三年,絕大多數官員在丁憂之後很難再回到原來的職位。這實際上有利於封建社會官吏在崗位上的流動。等三年丁憂之後,再次為官,大多還能找到和原來大致相當的職位。例如,《新唐書·吳兢傳》:

吳兢在丁憂前擔任諫議大夫,丁憂後擔任太子左庶子,兩個官職均為四品,差別不大。

但是,也有特殊情況,例如,唐朝詩人元稹,在丁憂前時運不濟,僅僅擔任河南縣尉(八品),丁憂後突然時來運轉,擔任監察御史(六品)。

但和元稹齊名的大詩人白居易,就比較倒黴。據《舊唐書·白居易傳》記載:

“孝”和“忠”的之間的古代官場:淺談古代的“丁憂”制度

因此可以總結,丁憂前後,官員的官職實際上大多都是和之前相當,也有元稹這樣的幸運兒,更有白居易這樣的倒黴蛋。正是因為丁憂對仕途充滿不確定性,因此很多人才不得不在丁憂期間謹言慎行,在遵守道德底線的同時,還不能被政敵抓住任何把柄。同時,在丁憂快結束時,還要走動關係,希望自己能夠成為元稹這樣的幸運兒。

從漢朝以來,因為官員丁憂,“孝”和“忠”之間,產生了矛盾和衝突。比如,朝廷正是用人之際,官員突然丁憂,臨陣換人,會造成諸多不便。但如果不丁憂,官員就會面臨“不孝”的指責。如果丁憂,又會面臨“不忠”的可能。於是,就誕生了一種允許在特殊情況下不丁憂的制度——奪情。

奪情,又稱“奪哀”,指對於重要崗位的官員,在其父母去世後,不允許他辭官三年,而是讓他繼續留任,或素服辦公。或者是官員正在丁憂,還沒滿三年,但朝廷有要事,提前啟用這名官員。

什麼情況下才能奪情,沒有統一的標準,一般由皇帝決定或禮部商議。漢朝時期,漢文帝的重臣晁錯的父親去世,10天后就被起復,這是較早的奪情記錄。後來,例如唐朝名相房玄齡、宋朝名臣寇準、明朝改革家張居正,都曾是被“奪情”的大臣。以張居正為例:

明朝萬曆五年,張居正的父親去世,當時張居正官居內閣首輔,舉足輕重。一方面萬曆皇帝離不開張居正,另一方面,張居正身居高位,首輔只有一個,他也不願意離開權力中心。因此,萬曆下旨,讓張居正“奪情”。但很多人以張居正貪戀權力為由,彈劾他不忠不孝,最終釀成了一場政治危機,聞名於史書。

“孝”和“忠”的之間的古代官場:淺談古代的“丁憂”制度

中國自古以來,都非常重視“孝”文化,自漢朝以來,更是提倡“以孝治天下”,丁憂制度歷史悠久,他給中華民族留下了深刻的烙印,對後世產生深遠印象,表現在三個方面:

第一,在文化上,古代丁憂,是“孝”文化的一種體現,在儒學誕生之後,特別是在漢朝之後,丁憂制度對中國傳統的“孝文化”起了非常大的推動作用。但三年的時間,是否對整個社會有利,這是個值得思考的話題。

“孝”和“忠”的之間的古代官場:淺談古代的“丁憂”制度

第三,發展沿革上,丁憂制度在歷朝歷代不斷髮展中,逐漸被朝堂爭鬥所利用,成為黨同伐異的工具,這暴露了他的侷限性,甚至造成“孝德”的扭曲,這是極度不可取之處。

總體來說,丁憂制度在我國曆史上傳承兩千餘年,歷史影響深遠。我們瞭解丁憂制度,意在繼續弘揚它的孝文化和積極精神,但也要摒棄它的不足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