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男子組織他人偷越國境至緬甸,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被公訴

2020年貴州兩男性楊某某和楊某甲為獲取非法利益,以跟著其境外掙大錢為餌,多次引誘組織國內人員到緬甸境內從事違法活動。

被組織人員由楊某某、湯某某墊付費用,採用多種交通方式抵達雲南省孟連縣等地後,由楊某某、湯某某或者其安排的人員帶路或者電話指揮的方式組織他人偷越國境至緬甸境內。

九派新聞注意到,近日,中國檢察網公佈了該案的起訴書,檢方以偷越國境罪、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追究被告人楊某某、楊某甲刑事責任。

兩男子組織他人偷越國境至緬甸,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被公訴

2020年3月底到8月期間,楊某某多次聯絡組織並帶領被告人楊某甲等人,經雲南省西雙版納結夥偷越國境至緬甸。8月,尚某某、楊某甲在楊某某授意下,從國內拉攏、介紹人員到緬甸去。

尚某某聯絡到陳某某、江某某,為二人購買了從成都至銅仁的車票並安排吃住,楊某甲聯絡到廖某甲前往銅仁與尚某某等人匯合等候。廖某某在緬甸期間,為獲取非法利益,透過楊某某安排,於2020年9月底聯絡組織張某某等人偷越國境到緬甸。

10月,楊某某聯絡組織並帶領被告人宋某某等人到雲南省昆明,後以電話指揮四人經雲南省孟連縣結夥偷越國境至緬甸。

2021年3月至4月期間,楊某甲租用多人銀行賬戶為上家轉賬洗錢,2021年4月1日至8日過卡流水額共計150萬餘元;郭某某提供本人中國建設銀行賬戶給楊某甲使用,2021年3月23日至4月5日過卡流水額共計111萬餘元;康某甲提供本人中國建設銀行賬戶、中國農業銀行賬戶給楊某甲使用,其中農業銀行賬戶2021年3月19日至4月1日過卡流水金額為13萬餘元。

檢察院認為,楊某某和楊某甲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結夥偷越國境的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追究兩人刑事責任,且屬共同犯罪。

楊某甲明知他人可能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仍租用銀行賬戶為其提供支付結算幫助,過卡流水金額達270餘萬元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九派新聞實習生

明文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