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打假人涉嫌違法,打假可以不能“瞎打”

相信很多人都有這樣的經歷:購買到假冒偽劣商品後,往往受限於各種因素,大多會放棄索賠。投訴到監管部門和消費者協會費時費力,獲得的賠付和耗費的時間成本也不成正比,一般都選擇自認倒黴。這個時候,如果有一個“職業打假人”去幫助打假,好像既可以幫消費者解決問題,又能給監管部門省去很多證據收集的工作。“職業打假人”也能獲得一定收益的同時,還能有效打擊違法行為,促進市場的良性發展,似乎是一個“多贏”的局面。但很多時候,合法與違法可能只有一線之隔,打擦邊球的“職業打假”同樣要面臨風險。

近日,“職業打假人”陳之強因涉嫌敲詐勒索被警方立案偵查引發廣泛關注。去年2月,18歲的他開啟了“職業打假”生涯,一年跟商家打了800多場官司,獲利十幾萬。他自己也毫不避諱地說,打假純粹是為了賺錢。然而他沒想到的是,“打假”職業帶給他的不只是高額受益,恐怕還要牢獄之災。(1月3日 陝西法制網)

“職業打假人”並不是什麼新事物,從上個世紀90年代開始,他們就在各商場“購假索賠”,並以此為生存發展。經過20多年的變化,尤其是網購時代的到來,他們逐漸開始從線下轉為線上,並不斷髮展壯大,形成成熟的產業鏈。但“職業打假人”以打假為營生,讓這個群體飽受爭議,也使得社會對他們的評價褒貶不一。

俗話說:“蒼蠅不叮無縫的蛋”,正是因為市場有假,他們才有存活的空間。從客觀上說,這些“職業打假人”可以提高商家違法成本,為淨化市場環境發揮積極作用。但值得注意的是,他們仍然不是真正的消費者代表,不具有為生活消費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屬性,因而不具備消費者享有的權利。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條例保護。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以牟利為目的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不適用本條例。”

由此可見,有的“職業打假人”是去打擊假冒偽劣產品,而有的“職業打假人”只是去牟取私利。而後者在購買問題商品後,一般會和商家聯絡要求私了,同時開出高出商品價格幾倍的索賠費,有的甚至還會用“讓媒體曝光”“訴諸法律影響不好”等威脅性語言索要錢財。更有甚者還會故意放大商品瑕疵,大量買入後變相索要錢財,擾亂市場秩序。而此般行為已經不是道德層面的沒有底線,更多的是違反了法律法規,涉嫌敲詐勒索。

當然,要給“職業打假人”打假不是置消費者權益不顧,也不能為商家售賣假冒偽劣產品豁免。只是“職業打假人”在打假的同時,要注意不能逾越法律的界線。要營造良好的市場規範,說到底還得加大監管力度,提高商家的違法成本。同時,還需要讓消費者維權更加便利,減少不必要的程式冗雜。

文/肖凡 (石河子大學)

作者:肖凡

編輯:劉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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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紅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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