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潤發就“隔夜肉”道歉 律師解讀:可追究民事、行政、刑事責任 相關行為人最高可處無期徒刑

央廣網北京8月18日訊息(記者張可月)借“特賣”之名,行“劣質”之實,這種行為實在令人難以容忍。近日,大潤發超市濟南省博店被曝售賣隔夜肉,隔夜發臭肉沖洗後再上架,變質無法處理的肉則直接絞餡或灌香腸。

在媒體的調查影片中,該店部分“老師傅”對如何銷售隔夜臭肉侃侃而談,他們會檢查肉品是否“合格”,經過一番“特殊”處理後,發臭發黏的肉品也能做到盈利。此外,清洗變質豬肉的水池同時被用於涮洗拖把,令人作嘔。員工們之間還流傳著一套應對消費者的話術,在被詢問商品情況時對其新鮮程度避而不談,只回答“你自己看,自己挑”,將責任推卸得一乾二淨。目前,大潤發已公開道歉,表示相關肉品已全部封存下架,涉事員工停職接受調查,門店將立刻進行整改。

這一事件中,大潤發超市將承擔何種法律後果?消費者若受到損失,應該如何維權?對此記者採訪了法律專業人士。他們表示,知名商超的無良操作,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生命健康權,已經涉嫌違法,將承擔民事、行政、刑事等多種責任。

民事責任:可要求價款十倍或損失三倍的賠償

江蘇法德東恆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藍天彬律師說,大潤發超市員工隱瞞並出售隔夜肉的行為涉嫌違法。民事方面的責任不可推卸,根據食品安全法規定,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要求大潤發超市賠償損失。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藍天彬律師說。

行政責任:罰款最高達貨值金額二十倍 情節嚴重可吊銷許可證

藍天彬說,大潤發超市還可能要承擔行政方面的責任,涉事大潤發超市可能面臨罰款,甚至可能被吊銷許可證。根據食品安全法規定,生產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汙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新增劑,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新增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裝置、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新增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藍天彬說。

刑事責任:最高可處無期徒刑

此外,藍天彬還補充到,如果消費者吃了隔夜肉造成嚴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隔夜肉經鑑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相關行為人可能面臨刑事處罰。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藍天彬說。

原因探析:商家盲目逐利 缺乏敬畏之心

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閆創律師分析,一段時間內,豬肉價格高位執行,食品生產和經營者盲目追求經濟效益,缺乏安全生產意識和食品安全法律意識,心中無敬畏感,因而導致售賣隔夜肉的事件發生。購買打折促銷豬肉是一些消費者長期形成的消費習慣,但在發現質量問題時可能已經食用,來不及舉報或者舉報意識不強,也給了某類商家可乘之機。

閆創說,部門改革可能帶來監管機制不暢,導致監管力量不足。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食品違法的查處和監管,但質監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管職能被劃入市場監督管理局,很多消費者對於食品安全監管機構職能調整還不太熟悉,也成了問題解決過程中的障礙。

記者手記:關乎百姓餐桌 必須嚴懲不貸

雖然大潤發已經道歉,消費者仍然群情激憤,對這種套路化的道歉並不買賬。民以食為天,食品安全關乎每個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售賣隔夜臭肉的惡劣行為,不能草率處置。在道德無法約束商家的情況下,必須由法律嚴查嚴懲。

仗著市場佔有率高、消費者信任程度高,分店眾多的大潤發罔顧經營理念,為了管控成本、攫取利潤,竟然置食品衛生、餐桌安全於不顧。這種行為喪失社會責任感,讓自家品牌蒙羞,一定會面臨行業淘汰的厄運。

市場競爭日益激烈,就經營者自身而言,只有不斷提高品質、最佳化服務,才能走上良性迴圈的生意道路。同時,面對頻發的食品安全問題,有關職能部門也應保持嚴打高壓態勢,加大日常監管抽查力度,以國家標準規範行業失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