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滸傳:鄭屠強佔民女金翠蓮,魯達暴揍鄭屠致死,二人如何量刑?

水滸傳:鄭屠強佔民女金翠蓮,魯達暴揍鄭屠致死,二人如何量刑?

有人說,《水滸傳》裡的鄭屠對魯提轄禮貌有加,為人謙遜,而且金翠蓮本來就欠他錢,鄭屠讓她還錢何罪之有。為何魯達要殺了他呢?

有這個疑問的同學多半沒有看過水滸傳,或者看過卻被鄭屠矇騙了。我們先看鄭屠到底犯了什麼罪?

鄭屠,渭州肉食加工店總裁,民營企業家,簡稱個體商販。就算金翠蓮有誇大事實的嫌疑,然無風不起浪,當事人鄭屠也脫不了干係。他鑽得是法律空子,“虛錢實契”,意思是當時存在紙面上的價格與實際上的價格彼此背離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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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小說《水滸傳》中,金翠蓮成為鄭屠的小妾,典身錢三千貫,就算是財禮錢,但實際上金家老漢並沒有收到這錢。鄭屠在沒有給錢的情況下,便要了金翠蓮的身體,率先將生米煮成了熟飯。這屬於嚴重違背契約精神,,再加上強媒硬保這一條,這分明就是強娶民女,魚肉貧苦大眾嘛。

鄭屠是個怕老婆的主兒,三個月後,家裡的大娘子得知此事,不僅將金翠蓮打了出來,而且還要追索三千貫的典身錢。然而實際上,金家父女根本沒收到這錢,反要倒給鄭屠夫婦三千貫,等於說金家父女吃不了還得兜著走。鄭屠有錢有勢,金家父女懦弱無能,兩者相比,這錢金翠蓮是給定了,於是才有了在酒樓賣唱襲擾了魯達這一幕的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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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到此處,鄭屠有罪已是板上釘釘,什麼罪?敲詐勒索、“套路貸”、搶劫強姦等都能套上一個。昧著良心吃黑錢的鄭屠,能翻得了身嘛?

但是有一條,鄭屠就是有罪,也罪不致死,更不至於由魯達來執行。那麼魯達到底又犯了什麼罪呢?

鄭屠的罪的確不至於判死刑,魯達也沒想要治他於死地,原本也只是想暴揍他一頓,替金翠蓮父女出口惡氣。如果魯達點到為止,這種行為頂多算是打架鬥毆擾亂公共秩序,抓起來也就行拘幾天,罰個款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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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哪知鄭屠那廝不經打,魯達的拳頭又太硬,三下五去二,就把鄭屠送去了西天。魯達毆打他人並至死,將犯罪的級別由治安管理範疇調整成了刑事案件。殺人償命,古今都不例外,魯達自己也意識到闖了大禍,於是急匆匆地便潛逃了。

那麼,他的罪名也就明瞭了,魯達毆打鄭屠致死,事出有因,且原意只是教訓一下,應該本身不存在主觀故意謀殺這一項,應歸屬過失殺人罪。之後逃逸,罪加一等。如果用當代法律審判,以我“不入流”的法律知識估算一下,魯達面臨的刑期可能不會少於十年。

但這是故事裡的事,又是事關宋朝的事兒,那麼我們先看看宋朝民法關於鄭屠和魯達所犯之罪,又該如何量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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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魯達捲了衣服盤纏,細軟銀兩,奔出南門,一道煙走了沒多久,就親眼看到了捉拿自己的官方榜文,還有裳錢一千貫。這說明在宋朝對於殺人逃逸的犯人與我們今人沒什麼大的區別,也是要捉拿歸案,按照柴進所經歷的遭遇,一頓惡打肯定是少不了的,至於是不是秋後問斬,另作商議。這是小說裡魯達的下場,於是他一直在跑,最後上了梁山,這也從側面說明宋法對人權的重視。

南宋法官胡穎曾說“法意、人情,實同一體,徇人情而違法意,不可也;守法意而拂人情,亦不可也。權衡於二者之間,使上不違於法意,下不拂於人情,則通行而無弊矣!”,由此可見,宋朝司法比較強調情、理、法三者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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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看一則發生在宋朝的過失殺人案,這是在《名公書判清明集》上的一起“爭墓木致死”案,也算是一起過失殺人案。

案情是這樣的:在南宋淳佑年間,一戶姓餘的人家與土豪胡姓人家因祖墳墓地的林木問題發生爭執。餘家田地是祖業,胡家為後置田業,兩家田地相鄰,餘家祖墳地上的樹木繁盛,襲擾了胡家的田地,於是胡家主子胡小七便讓家丁把餘家的墓林幾乎砍了個精光。

餘家聽說後趕忙帶人上山護林,結果人都走光了,只得返回。在下山途中路遇胡家一個家丁,於是這個家丁就成了出氣筒,最後餘家便把這個家丁給打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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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後很快縣衙便把餘家的肇事者抓起來治罪,大刑之下,致餘家一人死亡。而胡家主謀卻逃之夭夭,花了點錢後呢,還免被追責。餘家人肯定不服啊,於是一直上訴,上到了提刑官蔡杭那裡。蔡杭是一位博學理學家,也是一位正直的法官。

他重申案子之後,給出瞭如下判決:

判處:胡家家丁,即主要作案人員,“決脊杖十三,編管一千里”。次要作案人員“勘杖一百,編管鄰州”。判收受胡家賄賂的官員“杖一百,罷逐”,同時釋出告令,通緝胡家主謀胡小七。餘家被砍的林木責令償還。

前後判罰差別挺大,那麼蔡杭判罰的依據是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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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起這個墓林,在古人眼中是非常重要的。看看被髮掘的古墓,就知道古人對於死有多麼敬重。在宋人觀念中,子孫封植林木在祖先的墓地,這是對祖先的追思。古代政府也很重視國民墓地,包括墓林在內的保護。在宋代,砍伐墓林是一項比較嚴重的刑事犯罪。

所以,蔡杭的判罰出發點,是以保護墓林為最基本的依據,這也是兩家爭執的起因,正所謂按原情定罪。餘家是祖墳,而胡家是新置,胡家在購賣之前就理應考慮到墓林的襲擾問題,而不是在購買後才來發牢騷。

胡小七仗著有錢,倚強凌弱,餘家護林,理所應當。餘家愛護墓林,即愛護祖宗,“人誰無墳墓,此其起因,原情實有可憫”。

水滸傳:鄭屠強佔民女金翠蓮,魯達暴揍鄭屠致死,二人如何量刑?

按照真實的歷史,宋朝維持300餘年的統治,幾乎從未爆發過大規模的農民起義,即使最大規模的方臘民變,也只佔領了六個州,與北宋300多個州相比,就是九牛一毛,不值一提。宋亡不在於內亂,而在於地緣政治和軍事失敗。所以,宋朝司法系統還是值得信賴的。

再回到魯達的案子上,按大宋律例,兼情、理、法於基本綱領,同樣也適用於按原情定罪。很可能最後的結果,也是無罪釋放,或者賠償鄭家一副棺材本。鄭屠霸佔金翠蓮已是事實,又有契約為證,所以,鄭家還要把金翠蓮的財禮錢給完。但這個判罰的前提是,魯達要遇到一位像蔡杭一樣清明的提刑官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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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遺憾的是,這在水滸傳裡,在那水泊梁山,好漢殺個人幾乎不用理由也可以,鄭屠只能算是白死,魯達什麼事兒沒有,最後還休成了正果。這正是作者寫作的意圖之所在,“忠義”二字可以說是水滸傳的靈魂,在每一個水滸人物身上都能深刻感受到他們的“義”,而且這個“義”幾乎是凌駕於法律之上的。

因此,我們看得很過癮,好漢的“義”在於該出手時就出手,在於情理。而對於法理,在水滸傳中是看上去是被忽略的,但再看看每個人的結局,似乎作者也沒讓他們逃之夭夭,只不過換了一種懲罰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