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監察機構的職責是什麼?包括了哪些內容?

唐朝是我國曆史上最為鼎盛的朝代,沒有之一。在唐朝之時,我國無論是科技、經濟、制度、文化,都穩居世界第一,因此而達成了“萬國來朝”的成就。

唐朝監察機構的職責是什麼?包括了哪些內容?

而唐朝之所以能夠如此強盛,跟唐朝清明的法度是不無關係的。而在唐朝法律之中又有一個十分重要的組成部分,那就是唐朝的監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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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監察制度的組成

唐朝監察制度主要由兩個部分組成,一個是御史臺糾察制度,一個是諫官言諫制度,兩種制度合稱為“臺諫制度”。

御史臺糾察制度最早出現於秦漢年間,但直到唐朝之時才趨近成熟。唐朝貞觀之前,御史臺官員只負責諫言奏事,並沒有任何司法權力。唐太宗即位開創貞觀之治之後,則專門設立了御史臺機構,並讓其受理有關官員、皇族的訴訟案件,從而起到監察百官和吏治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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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諫官言諫制度,最早在漢代就已經出現,其目的是為了制約君主之權,以避免君主犯錯。唐高祖李淵稱帝之後,就強調“君有違失,臣需極言”,諫官也就在此時在唐朝建立了。

諫官言諫制度,其實就是類似貞觀之前的御史臺,他們本身沒有司法實權,但享有監察權力,可以直接上書奏請君王,以上訴王公大臣罪狀乃至彈劾他們的爵位或官職,同時也能夠直言君主之失,以求法度之清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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諫官言諫制度跟御史臺糾察制度最大的不同,在於諫官直接對君王負責,其權力表現與君權。而御史臺則直接監察文武百官,其權力來源於法度。二者互為表裡、配合統籌,以達到監察文武百官、王侯貴胄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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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監察制度的權力

彈劾權

:正如上文所言,諫官可以直接上書奏表,彈劾朝中地方各級官員。御史臺同樣具有彈劾權,但相比諫官言諫制度則更加複雜,或者說分工更加明確。御史臺之下分別有三個機構,名為臺院、殿院與察院。其中臺院主要負責監察百官禮儀,殿院則監察百官是否有違法之舉,而察院則深入地方,負責監察地方官員是否守法尊禮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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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諫權:

正如李淵所倡,諫官具有極言勸諫之權,唐太宗在貞觀元年(627年)還下令,只要是三品以上官員上朝議政,諫官都必須相隨參與,一旦發現有所錯漏缺失,當即就可以直接諫言。這就相當於唐太宗直接告訴諫官,他是諫官的後臺,即便是當朝宰相,他們也完全可以尋其所失,向君而諫,進一步加強了諫官的監督權。

封駁權:

皇帝在做出一個決定時,必須要親下詔書交由三省六部才能真正執行,而在這個過程中,御史臺高官有權從中截獲詔書,直接將其從六部打回三省、從三省打回皇帝之處,或者暫時將詔書封存起來,經過進一步與皇帝的商議之後,在決定詔書當中的內容是否執行,這就是唐朝監察制度的封駁權,可以極大程度上減少皇帝的失誤或錯誤,同時還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三省矯詔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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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禮權:

御史臺官員與言諫諫官都具有監禮權。所謂監禮權,主要分為兩個部分,一個部分是監察皇帝、百官平時的生活作風是否符合禮法,是否符合人倫綱常。另一個部分,則是監察皇帝、百官在祭祀等等活動當中的禮節、流程是否合乎國家禮法等等,但這一點還需要六部當中的禮部進行配合。

監考權:

除了從法律和道德禮法上監督皇家和百官之外,唐朝御史臺官員與諫官,同時還有權進行監考。唐朝能夠強盛的最大的原因之一,就是科舉制度在唐朝的時候得以完善,天下賢才因此得以進入唐朝朝廷當中,讓唐朝獲得了難以計數的優秀人才,可以說,科舉制就是唐朝的立國之本,因此,監考權也是唐朝監察制度當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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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唐朝的監察制度具有分工明確、上下通透、監察範圍廣、權力大等等特點,正是因為有著如此完善的監察制度,唐朝朝政才具備了強大的糾錯能力,從而減少政策的失誤乃至錯誤,讓唐朝法度變得更加清明,國家自然也就更加強大了。

唐朝是我國曆史上最為鼎盛的朝代,唐朝的很多治世方式都很值得我們現在進行借鑑,而想要活用舊制,自然就需要深入瞭解唐朝歷史,瞭解唐朝制度。這時候不妨看看這本《唐朝那些事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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