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時工時審批到期,未及時續批,能按標準工時主張加班費嗎?

不定時工時審批到期,未及時續批,能按標準工時主張加班費嗎?

【案情簡介】

2010年,莊某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限自2010年4月至2014年4月,工作時間為不定時工作制。2009年9月,公司實行特殊工時的審批獲得透過,期限三年。2013年12月,公司再次申請不定時工作制獲得透過,期限三年。莊某認為2012年9月審批到期後,公司未及時審批,雙方應按照標準工時處理。雙方發生糾紛,莊某申請仲裁,後莊某不服裁決,訴至一審法院。

【一審情況】

莊某訴稱,2010年入職公司,工作期間經常延時加班,公司未足額支付加班費,莊某不服仲裁裁決,故訴請法院判令公司支付加班費3萬餘元。

公司辯稱,莊某為不定時工時,依據法律規定不應支付加班費。

法院認為,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內,公司的特殊工時審批於2012年9月到期,但莊某的工作崗位、工作內容均未發生變化,應當視為按原約定繼續履行合同,公司未及時進行特殊工時審批,應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莊某以不定時工時超過審批期限為由,主張按標準工時計算工作時間並計付加班費,依據不足,故判決

駁回莊某的訴訟請求

莊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審情況】

二審法院認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該項審批雖已到期,但雙方並未變更合同,仍按合同內容繼續履行。被上訴人未能及時辦理審批手續,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上訴人以此為由,要求徑行按照標準工時認定雙方權利義務關係並相應計付加班費,沒有法律依據。故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筆者說】

不定時工時是一種特殊工時,與標準工時不同,不定時工時不用支付延時工作加班費。而企業在獲得不定時工時審批後,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適用不定時工時制,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審批到期後企業未及時辦理審批手續,不宜認定雙方轉而適用標準工時。

(文章案例僅為地方個案,文章觀點亦僅為個人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