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講堂】與案件事實無關的醫療費是否應當扣減?該如何扣?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原告陳某與被告張某系鄰里,因發生口角演變為互毆,張某用鐵鍬砸了陳某背部幾下,導致陳某受傷入院,並進行全身檢查。醫院診斷結果如下:1。頸椎病;2。肋骨骨折;3。肺挫傷,陳某支付醫療費共計22899。06元。2021年4月,陳某以健康權被侵犯為由訴至法院,要求張某承擔上述所有診斷結果,並賠償各項損失共計73051。08元。張某認為,上述部分診斷結果與本案事實無關,其相關醫療費不應由自己承擔,應當扣減。

問:與案件事實無關的醫療費是否應當扣減?

答:應當扣減!首先,從過錯原則來看,本案涉及健康權,系一般侵權責任糾紛,其法律關係的構成要件之一是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存在因果關係,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本案中,陳某檢查出的頸椎病系慢性病,與張某的侵權行為無因果關係,張某對此不存在過錯。其次,從舉證責任上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條規定,“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須舉證證明:……(四)根據已知的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推定出的另一事實”,法官能夠根據現有證據透過法律邏輯、生活經驗、醫學常識等綜合認定頸椎病的診斷與侵權行為不存在因果關係,故無需張某另外舉證。綜上,張某對陳某頸椎病的診斷結果不存在過錯,相應的醫療費應當扣減。

問:張某對陳某頸椎病的醫療費該如何扣減?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條的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本案中,因張某未提出司法鑑定,扣減金額則應透過法律邏輯、生活經驗等手段並結合陳某的受傷情況、用藥情況、徵詢專業醫生意見等方面,綜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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