濱州一干部受賄案被髮回重審,一審曾獲刑3年緩刑5年

濱州一干部受賄案被髮回重審,一審曾獲刑3年緩刑5年

濱州市人民檢察院

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抗訴的董淑君受賄案被髮回重審

近日,濱州市人民檢察院,

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向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提出抗訴的董淑君受賄案被髮回重審。

案情回顧:

惠民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董淑君受賄案一審判決

惠民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董淑君受賄案一審判決

濱州一干部受賄案被髮回重審,一審曾獲刑3年緩刑5年

近日,惠民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原濱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發展局副科級幹部董淑君受賄案,經惠民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

(2020年2月11日)

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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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11日)

抗訴分為依上訴程式和依審判監督程式兩種提出方式。對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同級人民檢察院可在抗訴期限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或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確有錯誤時可依審判監督程式提出抗訴,人民法院應依法再審。再審時,人民檢察院應派員出庭。

(2020年2月11日)

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抗訴。根據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確有錯誤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同級人民法院再審時,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就訴訟費負擔的裁定提出抗訴,沒有法律依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違反法律、法規規定”: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主要證據不足;

(二)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

(三)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裁判;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