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1什麼情況下才有?不符合錄用條件就能解僱嗎?

大家好,我們今天來聊一下勞動者被解除勞動合同後,什麼情況下才有N+1的問題。

在接觸有解除勞動合同糾紛的勞動者的時候,我經常會問他們自己希望拿到多少經濟補償金。絕大部分的勞動者都是說要求N+1,但實際上,並不是所有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經濟補償金都是N+1。

有些人的情況是可以要求2N的,有些人的情況在法律規定下,就只能拿到N。相反,能得到N+1的情況是比較少的,

一共只有三種。

N+1什麼情況下才有?不符合錄用條件就能解僱嗎?

勞動者職場維權全指引 尹學林 著 法學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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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①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③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N+1什麼情況下才有?不符合錄用條件就能解僱嗎?

由此可見,只有1。非因工負傷醫療期屆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及其他工作,2。不能勝任工作崗位且經培訓或調崗後仍不能勝任工作,以及3。客觀情形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合同不能履行這3種情況下,用人單位

沒有提前三十天通知的時候

,勞動者拿到的補償才是N+1。

如果不是這三種情況,或者雖然屬於這三種情況,但是用人單位已經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話,那麼經濟補償金就不是N+1。

實際上,N+1中的1,是替代用人單位履行通知義務的額外補償,也叫做代通知金。

聽到這裡,你一定已經知道了什麼時候的補償才是N+1了,除此之外,陳律師還提醒各位聽眾朋友們注意,這三種情況都規定了用人單位較重的程式性義務。

比如,

醫療期屆滿後並不是可以馬上給N+1解除與勞動者的關係,而是先要履行另行安排工作的程式。

再如,用人單位認為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的,也不是馬上賠N+1就可以,

而是要先進行培訓或者調整崗位,否則,用人單位就涉嫌非法解僱勞動者,非法解除勞動者的,應該賠2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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