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上的過錯,指的是哪些情形?

婚姻法上的過錯,指的是哪些情形?

婚姻自由是我國婚姻法的一個基本原則,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當然,我們提倡家庭和睦,追求幸福美滿的婚姻生活。但是,如果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確實無法挽回,那麼有些人將會面臨如何擺脫這莊支離破碎的婚姻。

婚姻法上的過錯,指的是哪些情形?

哪些屬於人民法院判決准予離婚的情形呢?

我國婚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顯然,如果不能協商一致登記離婚,在訴訟離婚過程中,前四種情形是需要向法庭舉證證明的。當然,即使沒有證據證明符合前四種情形,第五種情形明確了只要有其他證據足以證明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人民法院也會准予離婚的。

婚姻法上的過錯,指的是哪些情形?

哪些過錯,賦予了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情形?

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由此可見,因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一種或幾種情形而導致離婚的,都可以在離婚一年內提起損害賠償。但是,無過錯方作為原告起訴離婚的,必須在起訴離婚時同時主張損害賠償請求,才有可能獲得法院的支援。

更多法律知識,敬請關注王慶貴律師百家號。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