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空調外機上小便觸電身亡誰該負責?

法律的基本原則是:為人誠實,不損害他人,給予每個人他應得的部分。

——查士丁尼

本文導讀

近日,有個非常特殊的案例引起了社會上廣泛的爭議,一家住戶在裝修房屋時,裝修工人在屋外牆角小便時,不慎接觸到空調外機電源線,因線路老化而導致觸電身亡,工人家屬將戶主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而戶主則覺得非常的冤枉。其實,在現實生活中,諸如此類的案件是非常普遍的。很多人分不清僱傭關係、勞務關係、勞動關係究竟是什麼。勞動者因工受傷後,僱主到什麼情況下應當承擔責任,承擔什麼樣的責任,這是一個在司法實務中比較難以界定的問題,今天,我們就來聊一聊,裝修工人師傅在空調外機上小便觸電身亡,到底誰該為此負責。

工人空調外機上小便觸電身亡誰該負責?

勞動關係&勞務關係

1。法律規定

我國《合同法》第253條規定:“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裝置、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第11條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通俗地講,就是業主和裝修公司或者工人個人之間是承攬法律關係,如果裝修公司找來的工人在工作中受傷了,這個裝修公司或者裝修工人又沒有相關施工資質的話,那麼業主就因為選任過失而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這裡面,選擇裝修公司和選擇散工是不一樣的,選擇裝修公司,一般情況下裝修公司是和工人簽訂的是勞動合同,發生事故,由公司首先按照工傷對工人承擔相關費用,然後再由公司和僱主對責任進行劃分。但如果是散工,就由僱主按照《侵權責任法》等相關規定確定賠償責任。

對於僱主是用人單位的情形:適用《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十一條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範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對於僱主是個人的情形:應該適用《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那麼大家就要注意了,在選擇工人的時候,一定要注意其是否具有資質,如果自己所選的安裝公司或者工人沒有相關資質,那麼一旦發生事故,僱主也應當承擔相關的賠償責任。

工人空調外機上小便觸電身亡誰該負責?

裝修工人

2。司法實務

在司法界一般認為僱傭關係中的侵權賠償責任原則主要是適用無過錯原則,即除僱主能證明僱工是故意而為或有重大過失的情況下,僱主可以免除、減輕自己的賠償責任,否則僱主對僱工所受到的人身損害負有不可推卸的賠償義務。這種賠償義務免除的條件是相當苛刻的。僱工即使有重大過失或故意行為,作為僱主來舉證證明是比較困難的,重大過失與一般過失之間、故意與過失之間的界定沒有可以計量的標準,這個難題往往需要法官來透過自由裁量認定。對於確實屬於僱工故意或存在重大過失的情況下,僱主可以減輕、免除自己的賠償責任。

但對於一般的過失也要求僱主無條件的賠償則是讓人費解的。按照無過錯原則的要求,即“責任的承擔不以過錯為要件”,對與僱主來說,有可能在他與僱工訂立的協議時就儘可能完全的履行了告知注意義務,提供了必要的安全措施。但在實際損害發生後,對於僱主來說,由於其處於財產狀況上的主導地位和受益方,為了平衡社會利益,大多數情況下,僱主還是會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因此,我們認為,對於僱主如何承擔責任是應加以明確,對於僱工的故意和重大過失如何確認,應作出相應的明確的法律規定予以規範,才可以讓當事人心服可服。

工人空調外機上小便觸電身亡誰該負責?

僱傭關係

這樣看來,對於裝修工人師傅在空調外機上小便觸電身亡,誰該負責這個問題,首先要看這個工人是否與裝修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等,在本案中,該名工人是戶主找來的散工,並未有裝修公司參與其中,所以可以判斷為勞務關係。其次要看這個工人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這是判斷僱主能否減輕或者免除責任的重要依據。在本案中,對著空調外機小便的工人明視訊記憶體在重大過失,應當承擔主要責任。但是在本案中,因空調外機線路老化,戶主未能及時維修,導致工人觸電身亡,戶主也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

在一般情況下,如果僱主在與僱工訂立協議是提前明確要求僱工履行必要的注意義務並提供了必要的勞動安全措施,在此期間,僱工由於自己的一般過失如未穿戴安全衣帽、在勞動中互相嬉鬧等導致發生的人身損害事件,僱主可以減輕直至免除責任。但按照我國國情,僱主很難完全免除責任,一般法官多以調解結案,使之按公平原則和扶危濟困等傳統信條予以適當的補償。在此情況下,僱主即使不存在過錯在先,也會承擔適當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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