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陽張某某!414mg100ml

2021年9月5日零時50分許

阜陽市交警一大隊接派出所轉警

在“大學城紅街”路段

有司機酒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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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趕到現場瞭解獲悉

派出所民警夜間巡邏發現該車司機有酒駕嫌疑

在詢問期間

車上乘客進入駕駛室啟動車輛

向後倒車

隨即被民警制止

再查

乘客涉嫌醉酒

交警趕到現場,詢問得知,韓某、張某某二人系太和縣居民。9月4日晚,二人在酒吧飲酒至次日凌晨。二人先後飲用啤酒和調製的雞尾酒,從酒吧離開後,

韓某駕駛車輛從停車場駛出,行至收費道閘處,被派出所夜巡民警當場查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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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發現韓某一身酒氣,涉嫌酒駕,遂通知交警到場處置。就在派出所民警對韓某詢問期間,車上乘客張某某進入駕駛室,欲將車輛倒車駛離被民警當場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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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呼氣酒精含量檢測確認,

韓某體內酒精含量為145mg/100ml;張某某呼氣檢測數值竟高達414mg/100ml。

民警隨即將二人帶往醫院抽血送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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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介紹,

這個案例比較典型。

在停車場附近查獲一輛機動車,

先後2人涉嫌醉駕。

一車二人均實施了“酒後且駕車”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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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

因此,飲酒後不管是在馬路上或者是停車場挪車,都算是在道路上行駛,所以均可被認定為酒駕。

目前,

案件正在進一步調查處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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