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
“遠親不如近鄰”,
可是本案中的孫翟兩家卻因為宅基地的通行問題多次多簿公堂。
01
孫祥和翟金蘭家是多年鄰居,翟家宅院位於孫祥家的西南側。本來翟家的西南側即為公共通道,進出很方便。
但是,當年孫祥的父親和翟金蘭的父親關係極好,自文革期間開始,孫老爺子同意翟金在自家院子內通行,後來翟家就把原有的通道徹底封死了。
在兩位老人相繼去世後,這對鄰居的關係日益疏遠。
02
後來,孫祥把廁所的糞坑建在了通道上並堆放了一些雜物;翟金蘭在自家門口建造了門垛子。
孫祥認為翟家門垛子侵佔了自家宅基地,翟金蘭則認為孫家影響了日常通行,
兩家人多次吵得不可開交。
孫祥曾經到鎮政府打聽過,希望能為自家宅基地確權,但政府工作人員以各種理由推脫,認為短期內無法辦理確權手續。
03
於是,翟金蘭按相鄰權糾紛將孫祥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決孫家立即清除該通道上的糞坑和雜物。
孫祥向法庭出具了1950年縣政府頒發的《土地房產所有證》以及1981年的《林證》,他認為這些均可證實該通道在其宅基地範圍內。
但是,一審法院認為通道系歷史原因形成應予尊重,
判決孫祥將通道的糞坑填平、夯實
。接到一審判決後,孫祥以宅基地使用權歸期所有、通道並非翟出行的必經之路等為由提起上訴。
最終,二審法院駁回了孫祥的上訴,維持了原判。
04
因孫祥遲遲不清除糞坑和雜物,翟金蘭申請了強制執行。
心有不甘的孫祥向法院提起了另一個相鄰權訴訟,並與執行法庭溝通先暫緩執行。
庭審時,孫翟兩家都拿出了各自的《土地房產所有證》,但兩家所有證上的宅基地面積並不一致。
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土地使用範圍存在爭議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依法不屬於人民法院主管。
據此,人民法院
駁回了孫祥的起訴。
05
政府不確權發證、法院又裁定駁回起訴,到底該怎麼辦呢?孫祥非常不甘心。
律師認為孫祥再到法院提起訴訟已基本沒有實際意義,建議他透過農村有威望的中間人跟翟家溝通下。
在律師的提醒下,孫祥輾轉請到了在城裡定居的一位長輩,這位長輩又帶著村裡比較有威信的幾位老人對此事進行了調解。
這幾位調解人非常負責任,他們從老輩人間的深厚情誼談到近些年的國家政策以及現在兩家年輕人的事業發展,經過一個多星期的調解工作,翟金蘭終於同意和孫祥和平解決兩家的糾紛:
一是
孫祥移除通道的雜物並填平糞坑,不再為翟家的通行設定任何障礙;
二是
翟金蘭拆除東北角的門垛子,不得影響孫祥一家出行;
三是
宅基地範圍維持現狀,雙方不得有任何侵佔行為,具體四至地界留待政府解決。
在幾位調解人員的一致努力下,這兩家相處數輩的鄰居終於達成了一致協議,法院執行庭依法終結了執行程式。
案件評析:
相鄰通行權是相鄰權的一種,是對不動產所有權或使用權的一種合理延伸或必要限制。
我國《物權法》第87條明確規定,
不動產權利人對相鄰權利人因通行等必須利用其土地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因此,人民法院支援了翟家的訴訟請求,判決孫祥排除妨礙,不得影響翟家的日常通行。
這個案件也讓我們反思:在發生宅基地糾紛時,
政府不能缺位
,必須承擔起明晰事實、分清責任、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等責任。真心希望不動產產權明晰的那一天早些到來,相鄰各方因宅基地邊界不清而引發的一系列糾紛越來越少。
最後,經由孫翟兩家的糾紛,把一首有關三尺巷的打油詩分享給大家:
千里修書只為牆,讓他三尺又何妨?
萬里長城今猶在,不見當年秦始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