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麗娜律師:擾亂法庭秩序罪是如何界定的?

民法院公開審理的案件,公民可以自由參加旁聽。法庭作為神聖的場所,法庭權威性是司法權威性的重要構成,旁聽人員自然需要遵守的法庭秩序,對於嚴重擾亂法庭安全和法庭秩序的行為,甚至可能構成犯罪。當然,對於公開某一行為由違反法庭規則的行為轉變成為擾亂法庭秩序罪,應當特別注意兩者的相互銜接,刑事處罰手段的運用應當極為慎重和節制。

王麗娜律師:擾亂法庭秩序罪是如何界定的?

網友諮詢:

如何認定擾亂法庭秩序罪

王麗娜律師解答:

擾亂法庭秩序罪是指聚眾鬨鬧、衝擊法庭,或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

這裡的“聚眾鬨鬧”,是指聚集多人在法庭內外起鬨、喧鬧,干擾審判活動的正常進行。“衝擊法庭”,是指未被法庭允許參加庭審活動和旁聽人員強行衝進法庭,向法庭投擲石塊或者在法庭進行破壞等。“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是指毆打正在法庭上執行公務的審判人員、公訴人、法警、書記員等。

王麗娜律師補充:

認定擾亂法庭秩序罪: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本罪的構成要求行為人主觀罪過形式方面為直接故意,也即行為人決意實施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希望自己的行為干擾法庭秩序。因此必須把那些由於情緒激動、亢奮,或者性格爽直或堅持自己的看法等原因而一時在法庭開庭審理案件中說話聲音過大,行為有所不當,或言語有所過激的情形與擾亂法庭秩序罪區分開來。前者行為人在主觀上不具有擾亂法庭秩序的直接故意,所以不宜也不應作為擾亂法庭秩序罪來論處。

(二)本罪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界限

1、從客體方面看,擾亂法庭秩序罪的客體為法庭秩序,擾亂社會秩序罪的客體則是社會公共秩序。

2、處罰範圍不同,對於聚眾擾亂法庭秩序因而構成犯罪的,對全部行為人都予以懲罰,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則只處罰首要分子。

王律師問答:

法庭權威性是司法權威性的重要構成,對於嚴重擾亂法庭安全和法庭秩序的行為,新修改的《法庭規則》第二十條作出照應性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顯然,擾亂法庭秩序罪的合理使用,對於保障庭審活動的正常進行,彰顯司法權威具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