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質量異議的五個實務要點

本文作者結合17篇判決,針對合同糾紛中產品質量問題的異議期間以及法院關於產品質量問題的主流裁判觀點進行分析、總結如下五點實務精要與大家探討與交流。

作者主要分析《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條第二款,也就是“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限的”質量異議期的問題,這是生活中產生產品質量糾紛的最高發的情形。

產品質量異議的五個實務要點

一、法律依定“買受人應當在知道或者應該知道產品出現質量問題時通知出賣人”,知道很好理解就是發現的第一時間,應該知道需要從產品的性質、種類、數量、交易習慣來看,採用一般商業邏輯,也就是正常情況下一般人能夠發現的時間點,買方應該在前述提及的時間點(也就是法條規定的“合理期間”)向出賣人提出質量質量異議。若超過了前面提到的時間點才向賣方提出質量異議,法院一般會認為超過了合理的質量異議期間,將不支援買方超期提出的質量異議的請求。比如很多買方在賣方起訴要求支付剩餘貨款的時候,才提出產品質量存在問題,之前從未向賣方提出過。法院一般都會認為超過了合理的質量異議期;又比如產品質量是否合格可以透過肉眼直接觀察,那麼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一般情況下收貨的當時就應該進行檢驗,在收貨時沒有提出異議,並且已經確認收貨的,事後再提出異議的,將不予支援。

特殊情況下應該注意:除了上述的合理期間,還應該注意最長的質量異議期間為2年,買方從收到貨物之日起2年內未通知賣方的,視為產品質量符合合同約定。但是產品有保質期的,質量異議應該在質保期內提出,超過質保期間內提出的,法院也不予認可。

產品質量異議的五個實務要點

二、若買方已經在合理期間內向賣方提出了質量異議,應保留好相關的證據材料,比如電話錄音、微信聊天記錄、簡訊、會議紀要、上午往來的函件等足以證明已經在合理期限內向賣方提出了產品質量異議。否則在實務判例中,因未能舉證證明已經及時將質量問題通知對方,將會導致法院認定買方未舉證證明已向賣方提出了質量異議,那麼法院對後續提出的質量問題將不會再進行審查。

產品質量異議的五個實務要點

三、除了上述情況下,若在合同中約定質量檢驗合格後付款的,買方沒有認真查驗就已經支付完全部款項,其後再提出質量問題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援。比如雙方約定驗收、除錯無異議後付款,目前買方已經按約定向賣方付清款項,其後使用一段時間後才發現質量問題要求賣方承擔違約責任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援。特殊情形下,若產品質量檢驗較為複雜,質量瑕疵為隱蔽性瑕疵的本文暫不做討論。

買方雖然按照上述要求向賣方提出了產品質量問題,但是提出質量問題之後還在繼續還用該產品,目前已經將產品全部使用完畢,並且已經與買方結算確認了貨款,但是未支付貨款。再提出產品質量問題並且要求賠償的,法院將不予支援。

產品質量異議的五個實務要點

四、關於產品質量問題,買方在約定或者是合理的異議期間內通知了賣方,雙方關於產品質量是否合格,若不能透過肉眼進行觀察的,可以共同委託檢測機構檢測或者是共同選擇鑑定機構進行鑑定,若乙方不予配合的,也可以在訴訟中申請法院啟動鑑定程式。

五、在買賣合同糾紛中,關於買方提出質量問題的抗辯,應進行舉證證明。其中舉證的兩個基本點是:首先,需要證明關於質量異議已經在約定或者是合理期限內通知了賣方;其次,需要證明產品質量不合格或者是不符合約定的標準、技術指標、規格等特徵。

產品質量異議的五個實務要點

最後,需要補充說明的是基於質量問題的檢驗既是買受人的權利,也是其義務。買受人有對產品進行檢驗的權利,可以在收貨後透過各種途徑確認產品是否合格或者符合交易目的,並且在發現質量問題後有及時向賣方通知的義務,沒有通知賣方的,或者是超期通知的,將會導致法律擬製的後果(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因此買方在收到貨物後應該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並履行義務。並且現實生活中,因買賣雙方關於質量問題的解決會產生很多不確定性,時間拖得越久對於問題的處理越不利,也越難查明事實真相,對買方的舉證責任越不利。

產品質量異議的五個實務要點

備註:關於質量異議期間本文參考的法條主要是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條 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限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限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限的,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限內通知出賣人。買受人在合理期限內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標的物之日起二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是,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該二年的規定。

出賣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不受前兩款規定的通知時間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