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的被告有義務支付子女撫養費嗎?

本案中的被告有義務支付子女撫養費嗎?

今天,本律師接待了一位正在面臨子女撫養費糾紛案件的當事人王女士(化名,被告)。她與男方於6年前登記結婚,婚後生育一子今年4歲。由於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後,孩子一直跟隨男方生活,後男方向法院起訴離婚並主張

子女撫養

權歸自己。由於王女士沒有參加庭審,法院經過公告並缺席審理和判決雙方離婚。鑑於男方在起訴書中要求自己

撫養孩子

且王女士無需支付撫養費,故法院在判決書中僅確定婚生子XXX由男方撫養,而對王女士是否需要支付撫養費的問題隻字未提。現在男方借孩子的名義,以離婚判決未解決

子女撫養費

問題為由發起訴訟,要求王女士按月支付撫養費3000元。

本案中的被告有義務支付子女撫養費嗎?

基於上述事實,結合目前雙方及子女的情況,本

離婚律師

認為王女士仍無需支付撫養費。原因在於:1、男方在起訴離婚時已經宣告王女士無需支付撫養費,該行為屬於原告對訴訟權利的放棄。既然是權利,其享有人當然可以自由處分。但由於該權利涉及孩子的利益,所以法律的規定人民法院對此情況應該進行審查,即審查男方憑藉自身的經濟能力是否能保證孩子的健康成長。既然法院在判決離婚時沒有要求王女士支付撫養費,則表明法院認為男方憑自身的經濟能力撫養孩子是沒有問題的,由此才在離婚判決書中未提及子女撫養費的問題。2、雖然法律規定父母離婚後,子女可以隨時要求增加撫養費,但從法院判決雙方離婚至今僅半年時間,王女士與男方的經濟狀況及孩子的實際需求並未發生顯著改變的情況來看,本案中尚不具備增加撫養費的條件,所以實際上由男方發起的本次訴訟也缺乏正當的理由。

本案中的被告有義務支付子女撫養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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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本律師認為截至目前為止,王女士仍無需支付子女撫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