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怎樣看待家庭關係:父母有對孩子的權威,但是不能一直如此

在兒童小的時候,父親應該正言厲色,讓兒童知道畏懼。

但是一旦他們的年歲夠了,做事情周密慎重、舉止有度,則可以和他親近,以一種親切的態度和他進一步交談,甚至就他略知一二的事物,向他徵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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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父親就能得到兩大好處:孩子越早被當作成年人對待,他就越早成為一名成年人,拋開童年的稚嫩。

此外,父親也會得到他兒子的友誼,而他的兒子,則會理解他父親的忠告,理解父親為教育他所傾注的心血。

洛克怎樣看待家庭關係:父母有對孩子的權威,但是不能一直如此

每個人都是自由的,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契約約束子孫後代,因為兒子與他的父親,享有同等的自由,不能被剝奪。

如果人是理性的、平等的、自由的,那麼是否有必要讓個人,服從於父母的權威呢?答案是肯定的。

洛克怎樣看待家庭關係:父母有對孩子的權威,但是不能一直如此

因為孩子們在出生時,並不具備作為自由個體的能力:“我承認孩童並非生來,就處在這種完全的平等狀態中,雖然他們生來就應該享受這種平等。他們的父母在他們出世時,和出世後的一段期間,對他們有一種統治權和管轄權,但這只是暫時的”。

洛克反駁菲爾默對父母權威的獨裁概念,把它視為在生命,尚未成熟時期的臨時信託。

洛克怎樣看待家庭關係:父母有對孩子的權威,但是不能一直如此

洛克將這種“屈從的紐帶”,描述為一種類似於襁褓的東西,當年齡和理性成長,孩子就會擺脫這種限制。

因此,在缺乏理性的年齡,自然自由的原則和對父母的服從,之間沒有矛盾,父母在孩子未成年時,有管教孩子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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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洛克在批評菲爾默的立場時,所指出的那樣,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權威,並不僅僅是基於父母養育孩子的生物學事實,而在於由自然法規定的某些責任。

洛克認為,一個孩子要服從於,為他提供營養和照顧他的人,不論該供應者是否為親生父母。

洛克怎樣看待家庭關係:父母有對孩子的權威,但是不能一直如此

如果父母不能對自己的子女,履行自然法則所規定的責任,則很可能喪失自己的權利。

父親或母親也能自願放棄責任,在這種情況下,法律將其轉讓給另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