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口角引發相互毆打,誰來擔責?被人打傷,自己要承擔責任?

「以案釋法」發生口角引發相互毆打,誰來擔責?被人打傷,自己要承擔責任?

2020年12月,朱某與陳某因讓路問題發生口角,進而引發相互毆打,產生肢體衝突,導致朱某受傷,就醫治療。事後,經某司法鑑定中心進行評定,評定為十級傷殘;評定其誤工期120日,護理期45日,營養期45日。為此,朱志定支付鑑定費1480元、交通費417元。

雙方協商不成,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身體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本案中,朱某與陳某因讓路問題發生口角,雙方處理矛盾方式不當,言語行為不文明,使矛盾激化,進而引發相互毆打,導致朱某受傷,後歷經訴訟,均在訴訟時效內,理應為各自侵權行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綜觀本案發生的起因、經過及損害後果等情節,酌定朱某、陳某的合理損失均由其自身承擔50%的責任,由對方承擔50%的責任。

據此,朱某的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icon等各項合理損失計17萬餘元,上述損失均由朱某自身承擔50%,另50%由對方負擔,即陳某應支付朱某各項損失8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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