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城首例,私設“小金庫”違規開支被判 濫用職權罪

「本文來源:法治大別山」

為充分發揮警示教育作用,有效遏制“小金庫”問題易發多發勢頭,11月30日,麻城市法院刑事審判庭以私設“小金庫”濫用職權等罪名判處劉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十萬元。這是該院首例因私設“小金庫”被判處濫用職權罪的案件。

麻城首例,私設“小金庫”違規開支被判 濫用職權罪

法院審理查明,2014年1月至2019年11月,劉某在擔任某派出所所長期間,私設“小金庫”,在未下達法律文書、辦理相關審批文書、出具正式票據的情況下,以“罰款”“暫扣款”“沒收非法所得”“保證金”等名義向案件當事人收取涉案款共計46萬元,以罰代管、以罰代處,將上述資金納入“小金庫”用於招待等違規開支。

案發後,劉某主動向監察機關交代其濫用職權私設“小金庫”的犯罪事實,其行為構成自首。其另犯挪用公款罪、貪汙罪、徇私枉法罪,且被告人具有全額退贓和認罪認罰的量刑情節,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小金庫”是指違反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應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的各項資金(含有價證券)及其形成的資產,該規定認為小金庫不但包括相關資金及其形成的資產,也包含有價證券及其形成的資產。“小金庫”既是滋生腐敗的溫床,又給國家財產造成損失,必須堅決抵制私設“小金庫”的不正之風,堅決防止“小金庫”問題糾而復發、久治不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