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酒違法變相裁員!最新公開的一紙司法文書幕後

王洪軍與四川古藺郎酒銷售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2021)蘇08民終2008號】

郎酒違法變相裁員!最新公開的一紙司法文書幕後

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2015年8月5日,王洪軍(乙方)至郎酒公司(甲方)處工作,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當期勞動合同期限為2018年8月5日至2022年3月31日,勞動合同約定王洪軍從事銷售工作,工作地點在古藺、淮安或乙方主要工作所在的城市,崗位執行不定時工作制,每月基本工資2000元,績效獎金根據甲方效益情況及乙方工作績效考核結果後支付。

郎酒公司事業部江蘇大區頒佈的2020年郎牌特曲事業部江蘇大區日常工作管理制度對基層業務崗位的拜訪數量作出規定,即每月走訪市場不低於26天,每天拜訪終端6家,每家拜訪時間不低於30分鐘。

2020年7月30日,郎酒公司向王洪軍發出無法勝任現職崗位工作的培訓通知書。

一審法院認為郎酒公司解除與王洪軍的勞動合同屬合法解除。

因不服淮安市洪澤區人民法院(2021)蘇0813民初252號民事判決,王洪軍2021年5月向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現在終審判決來了!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郎酒公司的解除行為違法,理由如下:

一、郎酒公司以王洪軍不能勝任工作進而安排其外出培訓的依據不足。

第一,經與雙方核對,王洪軍日常工作主要是對接郎酒公司指定的經銷商,協助經銷商開展相關營銷活動,經銷商的出貨量是郎酒公司對王洪軍考核的一項主要內容,直接影響王洪軍的工作績效。

2020年3月前,王洪軍對接的經銷商是盱眙金長盛商貿有限公司。

王洪軍提交的調職交接表、微信聊天記錄顯示,在2020年3月下旬,郎酒公司指派員工與淮安金長盛商貿有限公司辦理了工作交接,導致王洪軍不再與該公司對接,且無證據證明郎酒公司為王洪軍重新安排了其他經銷商,並且王洪軍被陸續移出郎酒微信工作群。

因此,王洪軍無法完成工作目標,系郎酒公司未安排對接經銷商、未安排工作導致,與王洪軍工作能力無關。

第二,郎酒公司稱5月、6月系因王洪軍未按照公司要求錄入相關業績資訊導致考核為0,而王洪軍則主張系因公司原因導致其無法在系統中申報。

對此爭議,郎酒公司作為用人單位及相關工作平臺的實際控制方,應當進一步舉證證明系王洪軍個人原因,但郎酒公司未舉證,由此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二、郎酒公司迫使王洪軍等員工主動離職的意圖明顯。

首先,在3月份,郎酒公司在未與王洪軍協商且未提供合理理由的情況下,直接將王洪軍的工作地點調到上海,后王洪軍拒絕並向勞動監察大隊舉報。

其次,在郎酒公司與邵某某勞動爭議一案中,邵某某與王洪軍的情況相同,在相關考核中同樣是0,郎酒公司同樣是以工作績效未達標為由安排邵某某去鹽城培訓,在邵某某亦拒絕參加培訓的情況下,

郎酒公司未以邵某某曠工為由解除勞動關係,卻以邵某某提交虛假的學歷證明為由通知解除,生效判決已經認定郎酒公司單方解除與邵某某勞動關係行為違法。

郎酒公司單方解除與邵某某、王洪軍勞動關係的過程基本相同,但理由卻不同,由此說明郎酒公司並非在嚴格執行其規章制度,只是在尋找其認為更充分的理由實現裁員目的。

最後,關於鹽城培訓,郎酒公司稱只安排了邵某某與王洪軍兩位員工參加,並提交了相關培訓課件。結合現已查明的事實,上述證據不能證明郎酒公司意圖真正實施培訓,培訓與郎酒公司之前實施的不為王洪軍安排對接經銷商、移出工作群、將工作地點調整至外省等手段均一致,

均是為了迫使王洪軍等員工主動離職。

郎酒違法變相裁員!最新公開的一紙司法文書幕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