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中長期交易合同示範文字》新舊對比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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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中長期交易合同示範文字》新舊對比解讀

11月24日,國家發改委印發《電力中長期交易合同示範文字(2022年修訂版)》(下稱新版合同),其中交易價格部分主要圍繞煤電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進展對舊版合同示範文字進行了修訂完善。

(來源:電價研究前沿 作者:葉穎津、葉楠等

舊版合同:

2019年10月,國家發改委釋出《關於深化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形成機制改革的指導意見》,將“標杆電價+煤電聯動”的標杆上網電價機制改為“基準價+上下浮動”的市場化價格機制。

與之對應,

在舊版合同中,電力使用者、發電企業、電網公司(下稱甲乙丙三方)約定建立“基準電價+浮動電價”的價格形成機制,建立成交價格與電煤、下游產品(鋼鐵、電解鋁等)聯動的機制,並以月度為最小週期保持固定。其中,基準電價可以為固定電價或雙方約定的其他形式,浮動電價則透過基準電價、浮動參考指數以及風險係數形成;浮動參考指數可透過電煤浮動參考指數、下游產品浮動參考指數、月度交易價格浮動參考指數或其他雙方約定的指數確定,實現成交價格與電煤價格等主要影響因素的聯動,以此保障發電企業合理收益。

新版合同:

2021年10月,國家發改委釋出《關於進一步深化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的通知》(下稱1439號文),要求有序放開燃煤發電電量全部進入電力市場,堅持“基準價+上下浮動”的市場化價格形成機制,上下浮動範圍擴大為原則上均不超過20%,高耗能企業市場交易電價不受上浮20%限制、電力現貨價格不受上述幅度限制。

與之對應,

新版合同保留並完善了聯動交易價格模式,同時新增了固定交易價格模式,交易機制更豐富,也與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有關要求相銜接。具體有以下

四方面變化

一是表述措辭更準確。

新版合同改“基準電價”為“初始電價”,弱化燃煤上網標杆電價的指向性;改“浮動電價”為“聯動價格”,明確價格浮動的形成機理,強調中長期市場交易價格對生產成本的關聯疏導作用。

二是價格形成主體更明確。

新版合同不再強調由甲乙丙三方共同確定不同時段的成交價格和浮動週期,同時要求對浮動參考指數的其他約定可僅由甲乙雙方協商形成,相當於提高了上網側和用電側雙邊主體的定價話語權。

三是浮動參考指數更聚焦。

新版合同刪除月度交易價格浮動參考指數的格式條款,聚焦電煤價格和下游產品價格兩個主要因素對交易價格產生的影響,引導市場主體關注疏導燃料或下游產品價格的浮動。

四是聯動價格機制更完善。

新版合同提供了兩種聯動方案供交易雙方自主選擇:

方案一,在舊版合同基礎上增加了聯動觸發條件。

當上一週期聯動參考指數超過聯動參考基準值一定比例時(比例由市場主體雙方協商確定),產生聯動價格,且聯動價格的計算公式與舊版合同一致,都是以初始價格(舊版稱基準電價)為基數疊加風險係數浮動,否則聯動價格為0。與舊版合同相比,新版合同設定了價格聯動觸發條件,避免交易價格的頻繁波動,一定程度上穩定了甲乙雙方對價格的預期,降低中長期合同履約風險。在1439號文明確推動全部工商業使用者和燃煤機組進入市場的背景下,方案一對於初入市場的保守型企業使用者而言更加適用。

方案二,新增設定了聯動閾值機制。

交易雙方自主協商確定聯動閾值數值,透過設定閾值的大小,控制交易價格對上一週期聯動參考指數與聯動參考基準值浮動差值的接受程度。相較於方案一,方案二直接將交易價格與煤電等參考指數增減量進行聯動,並以閾值引數設定控制浮動空間,更好向使用者釋放中長期市場的交易價格訊號,有利於銜接電力現貨市場的建設。此外,新版合同規定,無論採用何種價格模式,交易價格均應在國家相關價格政策規定的浮動範圍內,以此確定價格浮動的剛性邊界,穩定市場預期。

整體上看,

新版合同統籌考慮了改革過渡期間電力市場的穩定發展需求和供需雙方的交易風險承受能力,透過完善聯動價格機制、約束價格形成主體、聚焦浮動參考指數等方式,增強了中長期交易在穩定使用者收益、規避市場風險的“壓艙石”作用,促進了市場交易價格的自主形成、靈活調整以及合理浮動,優化了市場供求結構關係,更好銜接電力現貨市場的建設。

隨著電力市場化和電價市場化的加速推進,新版合同在交易價格方面作出了適應性調整,相較於舊版合同有了較大的改進和完善,進一步推動了電力使用者和發電企業進行直接交易,對於加快促進中長期市場對接現貨市場、支撐全面推進電力市場建設具有積極意義。

附件:新舊兩版合同交易價格部分原文對比

(注:

紅色字型

表示新版合同中已刪除的內容,

黃色高亮

表示新版合同中新增的內容。)

《電力中長期交易合同示範文字》新舊對比解讀

《電力中長期交易合同示範文字》新舊對比解讀

(作者單位:國網福建經研院技經中心電價研究室)

《電力中長期交易合同示範文字》新舊對比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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