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聽領導講話並錄音遭解僱要求賠30萬,能贏嗎?

偷聽領導講話並錄音遭解僱要求賠30萬,能贏嗎?

【案情簡介】

王某於2009年3月16日入職某文化公司,雙方簽訂了多份書面勞動合同,月薪1萬,另加年終獎。王某簽署了《行為準則》、《員工手冊》。

2018年7月4日,王某與上級主管仇某因工作需要出差入住同一酒店,兩人房間挨著,因酒店房間隔音效果差,結果王某聽到仇某向人事部經理反映員工們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其中有提到自己,王某擔心會對自己不利,於是趕緊到到樓道里領導房間門口進行了錄音,並將錄音以郵件的形式向他人傳送。

2018年7月25日,公司以王某違反《行為準則》、《員工手冊》中規定的“洩露公司技術、商業秘密”、“對其他員工有任何性騷擾之行為的”、“有其他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公司規章制度或公司商業行為準則的行為”以及“我們禁止各種形式的騷擾,包括性騷擾”為由對王某解除勞動合同。

2018年7月26日,王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30多萬元。

仇某以王某偷聽偷錄並向特定物件傳播的行為侵犯其隱私權為由提起民事訴訟,2019年6月28日該案作出終審判決,認定王某的行為已構成侵犯仇某的隱私權,並要求刪除錄音、並作出書面道歉。

【判決結果】

仲裁裁決公司的解除違法,公司向王某支付違法解除賠償31萬元,公司不服起訴到法院,法院支援了公司請求,王某提出上訴,結果被駁回,再提起申訴,其再審申請最終也被駁回。

【律師分析】

一、對他人個人空間內的談話進行偷聽、錄音並傳播的行為侵犯了公民的隱私權。

酒店房間具有封閉、獨立的特徵,與公眾空間分隔,屬於仇某的個人空間。仇某並不具有將自己在個人空間內的談話內容為談話物件之外的人所知悉的意願,未以任何形式放棄自己的隱私利益。

王某對仇某在個人空間內進行的談話錄音,對仇某的個人空間隱私權造成了侵害。王某主張酒店隔音效果不好,其在自己房間內也可以聽到談話的聲音,但不能改變其後續採取的錄音和傳播行為的違法性質。

二、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時,非特定情形下,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

王某主張錄音內容涉及自身人事安排事項,與其切身利益相關,進行錄音是為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但由於公司並未對王某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王某以侵犯仇某隱私權的形式獲取錄音,並不具有排除其侵權行為違法性的迫切性和必要性,也不屬於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範疇,所以王某主張偷聽錄音的目的是為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觀點最終也未被法院採納。

三、勞動者違反職業道德情節嚴重的,用人單位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關係具有正當性。

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具有合法解除權,但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不可能將所有嚴重違紀行為列舉窮盡,本案中,王某的行為雖然在公司的《員工手冊》中並沒有完全對應,但因其行為已被生效判決認定為侵犯他人隱私權,而且王某透過將偷聽錄音的內容向特定物件傳播的行為對公司的勞動管理造成妨害,有違反職業道德,不為社會所提倡,因此法院最終駁回了王某的請求。

作者:謝亦團律師/上海七方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