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異,幾十年未見的生父回來要求贍養。結果:必須支付贍養費

父母離異,幾十年未見的生父回來要求贍養。結果:必須支付贍養費

【1】引言

“贍養”這個詞現在談論得很重,畢竟已經是老齡化社會。更何況第一代獨生子女家庭的父母也已經邁入老年人的門檻,又製造出很多現實的話題。

關於“贍養”,其實本不應值得去探討。父母慈,子女孝,這是為人為家最根本的東西,是幾千年來一直都在倡導的美德和優良傳統,應該是再自然不過的事情。然而,時至今日卻拿出來討論,無疑說明一件事:很多家庭,在老年人贍養方面,確實遇到了問題。

其中,一種比較有爭議的情況是,在孩子小的時候,父母並沒有盡到撫養義務。待到老年,子女對於這種不負責任的父母,有贍養義務麼?

父母離異,幾十年未見的生父回來要求贍養。結果:必須支付贍養費

【2】只有一個父親

小娟堅定了一個決心:在她心裡,為了母親和繼父,可以傾家蕩產為他們養老送終。但是對於親生父親,絕不管他一根手指頭。

小娟年幼的時候父母離婚。那個時候她還小,後來從母親的隻言片語中,大概瞭解了父母的婚姻情況。

父母當初是經人介紹認識結婚,沒有什麼深入瞭解的過程。結婚之後,父親是個掙倆花仨的人,從未給過家裡一分錢,所有家用花銷全靠母親那點微薄的工資維持著。父親好酒,錢都花在買酒上,沒錢了就朝母親要,要不來就動手搶,再急眼了就動手打人。母親實在無法忍受,帶著小娟,離婚了。

母親離婚後幾年認識了繼父。繼父是一名很普通的職工,沒什麼大本事,但是人非常善良,非常顧家,待母親很好,待小娟如己出。母親與繼父結婚時小娟已經懂事,在母親和繼父的呵護下,漸漸抹去了幼年時的心理陰影。

母親再婚之後沒有再要孩子。繼父並不善言辭,但他很瞭解母親、小娟之前受到的傷害,一直用自己雖然不突出,但很有力的肩膀和雙手支撐、保護著這個家庭,給她們無限的安全感。

長時間下來,一家三口,生活過得簡單而幸福。在小娟心裡,已經沒有什麼生父、繼父的概念。母親,只有一個;父親,也只有一個……

漸漸地,小娟長大成人,走上社會、結婚生子。簡單的家庭又平添了幾分喜悅,幾分樂趣。一家人不追求什麼大富大貴,只要都平平安安、健健康康,能時不時坐在一起品嚐美味的粗茶淡飯,多幾句由衷的笑聲,足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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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寧靜的打破

生活為什麼不能簡單點兒?為什麼總會起些波瀾?

本來寧靜和美的家庭,卻因為一位不速之客的上門,被徹底打破了——小娟的親生父親找回來了。

幾十年來,小娟早就沒了對生父的印象。生父找到她時,她有些茫然,沒有認出眼前這個陌生人,但是內心隱隱有一種不安的感覺。當得知此人是生父時,小娟腦子空了。一瞬間,憤怒、失望、痛苦、甚至有些可憐……各種情緒一下子湧了出來。不過數秒的時間,小娟努力讓自己的心情平復了一下,沒有吱聲,轉頭就走。

生父背後緊忙叫道:

“娟兒,別走,爸有話說……”

小娟沒有理會,頭也沒回,徑直離去。

誰知小娟的生父還挺有本事,居然找到小娟的單位。在單位裡小娟已經無法躲避,冷冷問了一句:

“幹什麼?”

生父也沒繞彎:

“這些年爸在外面也受了不少苦,現在老了……”

看著這個滿頭白髮、滿臉皺紋的“陌生人”,小娟內心沒有絲毫的憐憫:

“我爸和我媽過得挺好,沒什麼苦。有苦,我們一家人也一塊兒挺過來了。”

生父楞了一下,不耐煩地說道:

“你要搞清楚誰是你爸!親爸你都不管,誰教育你的?”

小娟火了。這是在侮辱自己的母親和繼父!

“你沒有說這話的資格,我也沒有你這個父親!你給我滾的遠遠的!”

小娟的聲調驚到了同事,四周的目光投了過來。生父有點掛不住面子,冷笑著嘟囔了幾句:

“行,行……”

轉身離去。

小娟沒有給母親提起這件事。但是幾天下來,這事一直揮之不去。誰知更“噁心”的事兒還在後面:生父居然把她告了!

小娟很憤怒。年幼時,生父什麼都不管,拋妻棄女自己快活,到老了卻想起女兒來了,很明顯要讓女兒養他。這是什麼道理!

小娟打定主意不管。誰知判決下來的結果卻令她大失所望:其生父沒有足夠的生活來源,作為子女,必須要對其盡到贍養義務。小娟每個月要支付給生父800元贍養費。

小娟極其不解。“你養我小,我養你老”,這才是為人做事最起碼的原則。可父親並沒有撫養自己,離異後也沒有給過一分錢,全靠母親和繼父把自己養育成人,憑什麼去贍養?

小娟提出質疑:那父親沒有盡到的義務,怎麼算?誰來補償?

最終得到的解釋是:父親的撫養義務,與子女的贍養義務,沒有等價交換關係。換句話說,想對當年父親的行為“追債”已經追不回來了。而且,不能用違法的行為來對抗違法行為……

小娟非常寒心。自己到底應該尊重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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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撫養與贍養,是一種什麼關係?

簡單點說,兩者沒有因果關係,各論各的。

先看看法律是怎麼規定的。

根據《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第一千零六十九條 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離婚、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係變化而終止。

注意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的表述方式——兩者之間沒有什麼條件關係,是獨立的兩段說明。換句話說就是:兩種不同的關係,兩種不同的義務。

第一千零六十九條也規定了:即便父母離婚,子女也需要對父母盡到贍養義務。小娟幼年父母離婚,隨著母親長大,也要對父親贍養。

有專家支招了:父母沒有對子女盡到撫養義務,子女當然有追討撫養費的權利。可問題在於,子女未成年階段,只有子女的撫養人有權利代表子女去追討。過了撫養階段呢?如小娟的生父,萬一已經沒有能力去補撫養費怎麼辦?怎麼追討?

沒有辦法。

有些人問了:父親相當於遺棄了女兒,犯了遺棄罪。這恐怕還上升不到遺棄罪的程度。在我國《刑法》中規定,要定遺棄罪必須要達到“情節惡劣”。什麼叫情節惡劣?

由於遺棄而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

被害人因被遺棄而生活無著、流離失所、被迫沿街乞討的;

因遺棄而使被害人走投無路被迫自殺的;

行為人屢經教育、拒絕改正而知道使被害人的生活陷於危難境地的;

遺棄手段十分惡劣的--如在遺棄中又有打罵、虐待行為的等等。

對小娟來講,以上情節,一條也靠不上。

再套用當時小娟訴訟中給出的解釋:你不能用違法行為去對抗違法行為。說一千道一萬又繞了回來:父親沒有盡撫養義務,違法了,而小娟卻沒有及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現在,小娟不能用生父的行為,作為可以違法的不盡贍養義務的理由。

還有人說了:生了你,你就得贍養。生,給了生命,但是並非子女的意願和選擇。我相信,從人性角度,養的情感深度,應該要遠遠大於生吧?為什麼小娟抱定決心“寧可傾家蕩產也要為母親和繼父養老送終”?其實她的內心已經真切反映了普遍的人性:繼父,對自己有養育之恩;養育之恩,大於天。

小娟該怎麼辦?是尊重法律,還是尊重自己內心的選擇?

父母離異,幾十年未見的生父回來要求贍養。結果:必須支付贍養費

【5】結語

最終,小娟還是“違心”的選擇了接受判決結果。

在對生父贍養過程中,小娟確實有了“故意折騰”的想法。你給我講法,那就一切按照法律辦事。錢,我給你;想要別的,不可能。你非想要,再去走法律途徑。

或許生父很得意,畢竟拿到錢了;或許生父也過得很痛苦,老了,光有錢是辦不了事兒的;或許……總之,不會那麼順利的。

互相折騰,其實誰都不痛快——這就是結果。

這是一種畸形的贍養。

從法律規定上,贍養是一種單方的義務——子女(贍養人)對父母(被贍養人)的法定義務。

然而,從人性上,贍養其實是一種雙方關係——古話說得特別對:你養我小,我養你老。但凡打破雙方關係的贍養,一定是畸形的。

對於贍養不那麼“痛快”的家庭,還請先從自己的角度出發思考:

作為已經需要贍養的老人,請好好想想:為什麼子女不養自己?如果子女是“白眼狼”,這時候堅決用法律來保障自己的權益;如果子女不是,老人正確的態度應該是:用自己的反省來換取孩子的心甘情願。否則,孩子一定有辦法“折騰、糊弄”。養老,不會那麼順利的。

作為已老父母的子女,請好好想想:為什麼不心甘情願的贍養父母?責任到底在誰?

當然,對於那些還未進入到養老階段的家庭,最重要的任務就是,趁著還有時間,把家庭關係搞得簡單一點,和諧一點。這會讓未來的家庭養老省很多很多事兒,會更安心,更舒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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