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答疑」企業聘用的勞務人員因公出差交通費能否抵扣進項

問:我公司是福建的一家企業,長期聘用的勞務人員受公司委託出差發生乘坐火車等交通費用。請問我公司取得勞務人員報銷因公出差的火車票能否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第一條規定,關於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一)《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六條所稱“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限於與本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員工,以及本單位作為用工單位接受的勞務派遣員工發生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二)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以取得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上註明的稅額為進項稅額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上註明的購買方“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等資訊,應當與實際抵扣稅款的納稅人一致,否則不予抵扣。(三)納稅人允許抵扣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2019年4月1日及以後實際發生,並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稅扣稅憑證註明的或依據其計算的增值稅稅額。以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為增值稅扣稅憑證的,為2019年4月1日及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六條規定,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納稅人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暫按照以下規定確定進項稅額:1。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為發票上註明的稅額;2。取得註明旅客身份資訊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航空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價+燃油附加費)÷(1+9%)×9%;3。取得註明旅客身份資訊的鐵路車票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的進項稅額:鐵路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9%)×9%;4。取得註明旅客身份資訊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3%)×3%。

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釋出《2021年2月12366諮詢熱點難點問題集》第4問“與企業長期簽訂勞務合同的人員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的進項稅額,是否可以從企業的銷項稅額中抵扣?”解答如下,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規定:“一、關於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一)《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六條所稱‘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限於與本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員工,以及本單位作為用工單位接受的勞務派遣員工發生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因此,與企業長期簽訂勞務合同的人員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的進項稅額,不可以從企業的銷項稅額中抵扣。

綜上,你公司取得長期聘用的勞務人員報銷因公出差的火車票不可以從增值稅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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