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二審改判為什麼這麼難

關於刑事案件二審,有兩個問題?

一是什麼叫刑事案件的二審?

二審是指刑事案件各方當事人如果對一審判決不滿意,可以提出上訴或者抗訴。

另一個問題是,二審改判率在我國是很低的,即刑事案件二審一般是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

當然,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不同,二審改判的可能性也不一樣,不能一概而論。

以近五年全國法院刑事案件二審裁判結果為例進行分析(以下全部資料均來源於Alpha案例庫,檢索條件為“刑事+二審+判決、裁判+時間段”)。

案件整體情況分析從數量上看,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17日,全國刑事二審案件數量共492590件,近五年,各年份案件數量分佈趨於平緩。

二審改判率

透過分析,在近五年總的492590件刑事二審案件中,維持原判的有266519件,佔比為54。12%;撤回上訴的有106851件,佔比為21。70%;改判的有45943件,佔比為9。33%。

也就是說,二審改判率不到十分之一,即11個案子可能只有一個改判。

原因如下:

(一)在審判績效考評的影響下,上下級法院頻繁的”案件溝通”,設定維持率、二審改判率等量化指標,直接或間接地左右著二審法官的裁判意願,進而將二審裁判從只關心法律帶到兼顧各種關係與利益的泥沼裡。

(二)二審法院、法官對改判問題諱莫如深,顧慮重重,甚至為了顧及下級法院的面子,對應該改判案件不敢、不忍改判。

從現有二審案件的受理情況來看,基本上是以行政區域為分工標準,一個合議庭分管幾個基層法院的刑事二審案件,高階法院和最高法院也是採用分片受理的形式審理二審案件。這種分工有利於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進行審判業務上的指導,但由於長期分片對口的一二審關係和中國“熟人社會”的傳統,上下級法院的法官難免形成一種相對的默契。

而一旦案件被二審改判,則往往被認為是對這種默契的打破,甚至是不給下級法院面子。特別是當案件的改判在某些基層法院影響到原來經辦法官評優、晉升時,二審法官就更是於心不忍。

所以,在司法實踐中,二審改判案件的標準把握得非常嚴格,設定的程式非常苛刻,只要改判就得報庭長甚至院長審批。這樣,勢必給二審法官改判案件帶來重重壓力,致使二審改判案件工作難度加大,難於發揮其審判的獨立性和主動性。

因此,在當前司法制度下,面對不到10%的二審改判率,我們能夠做的,就是一定要重視一審,在一審時就請一位專業的刑事辯護律師,爭取好的判決結果!就算一審結果不理想,也不要灰心喪氣,到了二審階段,更是要保持良好的心態,有機會就要努力爭取!相信在律師和當事人的共同努力下,“奇蹟”總會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