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白合同”的陷阱

案情簡介

鄭某2019年3月入職某上海外貿公司從事銷售工作,工作地點在該公司青島分公司,2019年8月鄭某以個人原因辭職。鄭某主張,工作期間上海外貿公司未與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故向仲裁委提出要求該上海外貿公司支付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期間未訂立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

裁決結果

庭審中,上海外貿公司提交了期限自2019年3月1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止的勞動合同,該勞動合同落款處有鄭某簽名字樣。鄭某對簽名的真實性予以認可,雖稱該合同訂立時為空白合同,並不知曉合同內容,但並未提交有效證據證明該主張,故仲裁庭對該勞動合同的證明力予以確認,駁回了申請人的仲裁請求。

案情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本案中,鄭某雖主張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時的內容為空白,但在庭審中未提交有效的證據去證明該主張,亦未提交證據證明雙方訂立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存在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的情形。

“空白勞動合同”顧名思義,指的是雖系勞動合同文字,但存在法定必備條款全部或部分缺失,在勞動關係中,簽訂“空白合同”對勞動者來說是極其不利的。勞動合同應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一旦簽字就需履行雙方約定的義務,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除非一方提效有效證據證明對方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中的規定情形,勞動合同才會被認定為無效或部分無效。勞動者應充分認識到,簽訂“空白勞動合同”時需加強防範與維權意識以及保留證據的重要性,如果勞動者無法證明簽署空白合同而又難以舉證的話,就會陷入被動的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