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句話,釐清任期制和契約化管理的主要特點

《國企改革三年行動方案(2020-2022)》提出,全面推行經理層成員任期制和契約化管理。這與以往的任期制從本質上和目的上來說是一致的,重要的是

現階段推行的任期制和契約化管理,有了更進一步達到實效的,更具體、更深入的操作要求。

3句話,釐清任期制和契約化管理的主要特點

分享|祝波善 天強TACTER 總經理

任期制和契約化的主要特點

首先,是崗位管理,不是身份管理。

“崗位管理”是任期制和契約化管理的基礎。過去,對於國有企業的經理層而言,其最重要的兩個標籤就是“幹部”和“級別”,幹部管理中更多是基於其“級別”的管理,薪酬、晉升等都是基於“幹部”身份的。

在本次的任期制和契約化管理中,要在崗位聘任書中明確

聘任職位、任期期限、職權與義務、業績目標、薪酬待遇、退出規定、任期結束後續聘、責任追究

等,以作為董事會(上級股東/上級黨委)對經理層崗位考核的標準,作為任期聘任及退出的依據,真正實現契約化管理。

其次,是精準考核,不是籠統評估。

這一點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針對於

考核指標

的設計,二是針對於

副職考核

從考核指標設計本身來看,在本次的任期制和契約化管理中,要基於戰略績效設計任期考核指標。任期考核指標不能等同於年度考核的疊加,結果不能直接取年度考核的平均值;同時,考核指標的設計要分類且精準,一定要突出以高質量發展為核心,關注主業突出、對標發展、補齊短板等。

從副職考核來看,過往不論是副職掛鉤正職績效,還是副職獎金包的分配,更多是基於副總經理之間的相互比較,是基於“人”的比較,而不是基於崗位的考核。在本次的任期制和契約化管理中,需要明確副職崗位的目標及考核指標,同時要採取機制性的措施保障落實副職考核。

最後,是剛性兌現,不是選擇應用。

在本次的任期制和契約化管理中,明確提出了必須將考核結果剛性兌現。

一方面兌現於薪酬

,這點很多企業也基本做到了,只不過是掛鉤力度有一定的差異性,本次要實現全部薪酬與考核的完全掛鉤。

另一方面兌現於聘任與退出

,《操作指引》中明確規定出了考核不合格退出的各種情形,且任期考核結果合格也不能作為續聘的直接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