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資的舉證責任(關鍵詞:加班工資、舉證責任、錄音證據)

加班工資的舉證責任(關鍵詞:加班工資、舉證責任、錄音證據)

張險峰律師提示:1、員工主張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規定,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因此,員工對加班的事實應當承擔初步的舉證責任,員工能舉證證明用人單位已掌握加班事實證據的(比如單位有考勤制度和考勤裝置等,考勤能反映加班事實),用人單位就需要提供其掌握的是否加班資料,否則就會承擔不利後果。2、如果提交的證據是錄音證據,錄音內容中應當能證明對話當事人的姓名、職務、錄音內容清晰、錄音時間等。如果不能證明錄音當事人的身份,則很容易被法官不予採信而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附案例: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摘錄)

(2015)深中法勞終字第2300號

關於是否存在加班的問題。李和永2014年10月17日入職深圳市鑫福康塑膠製品有限公司,2014年10月23日離職。李和永主張一共上班6天,每天11小時。李和永提交了一份錄音資料用以證明其加班的主張。深圳市鑫福康塑膠製品有限公司對李和永提交的錄音資料不予確認,主張李和永系正常工作日上班,每天8小時,實際上班4天。深圳市鑫福康塑膠製品有限公司提交了一份《打卡記錄一覽表》證實其主張。李和永主張《打卡記錄一覽表》無其簽名確認、系偽造為由不予確認。李和永另主張一審庭審時李和永提出要李某到庭才能清楚錄音中哪個聲音是李和永的,哪個聲音是李某的;一審法院要求公司通知員工李某三日內到庭進行質證,逾期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公司員工李某並未按要求到庭,應依法採信錄音的真實性。本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法律規定,李和永主張存在加班的事實,應就存在加班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李和永雖提交了一份錄音資料用以證明有加班事實,但該錄音並未提到說話的人是誰,內容模糊不清,深圳市鑫福康塑膠製品有限公司亦不予確認。據此錄音不足以認定李和永存在加班的事實。李和永主張錄音中的說話人是李某,依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李和永應對其主張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李和永未能舉證證明其主張,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深圳市鑫福康塑膠製品有限公司未能通知李某到庭,不足以認定該錄音即是對李某的錄音,也不足以認定該錄音是真實的。一審根據本案現有證據對李和永主張的加班工資不予採納並無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