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一》打卡第一天

今天學習了稅法的概念,特徵,原則,效力與解釋,作用以及稅法與其他部門之間的關係,在這裡做個簡單的梳理,加深記憶:

(一)稅法的概念:稅法是指

有權的國家機關

制定的有關

調整稅收分配過程中形成的權利義務關係

的法律規範總和。

(二)稅法的特點

1,從立法過程看——

稅法屬於制定法

,而不屬於習慣法

稅法是由國家制定的,而不是由習慣作法或司法判例而認可的。

2。從法律性質看——

稅法屬於義務性法規

,而不屬於授權性法規。

稅法直接規定人們從事或不從事某種行為的法規,具有強制性,強制性力度僅次於刑法。

從稅法的角度看,納稅人以盡義務為主,並不是稅法沒有規定納稅人的權利(主要是納稅人的程式性權利

3。從內容看——

稅法屬於綜合法

,而不屬於單一法。稅法是由實體法、程式法、爭訟法等構成的綜合法律體系,其內容涉及課稅的基本原則、徵納雙方的權利義務、稅收管理規則、法律責任、解決稅務爭議的法律規範等。

我國稅法結構

憲法十稅收單行法律

、法規我國目前還沒有稅收基本法。

(三)稅法原則——分為兩個層次,即:

基本原則和適用原則

基本原則

:1。稅收法律主義;2。稅收公平主義;

3。稅收合作信賴主義; 4。實質課稅原則

適用原則

:1。法律優位原則:構成稅收法律規範的基本要素之一,是貫穿稅法全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 則

3。新法優於舊法原則

4。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5。實體從舊、程式從新原則

6。程式優於實體原則

(四)、稅法的效力與解釋

(1)稅法效力

①。空間效力:全國、地方。

②。時間效力:生效、失效、有無溯及力(注意選擇題)

③。稅法對人的效力:屬人、屬地、屬地兼屬人。我國採用的是

屬地兼屬人原則

(2)稅法的法定解釋;

①專屬性:法定解釋應嚴格按照法定的解釋許可權進行,任何有權機關都不能超越許可權進行解釋。

②權威性:法定解釋同樣具有法的權威性。

③針對性:法定解釋大多是在法律實施過程中,特別是在法律的適用過程中進行的,是對具體的法律條文、具體的事件或案件作出的。但其效力不限於具體的法律事件或事實,而具有普遍性和一般性。

(六)、稅法作用

1。規範作用:(5方面)指引、評價、預測、強制、教育。

2。經濟作用:(5方面)稅收的法律保障、處理分配關係的法律依據、宏觀調控的手段、監督管理活動、維護國家權益。

(七)、稅法與其他部門法關係

(1)稅法與憲法——稅法 依據憲法制定;稅法屬於部門法,其地位低於憲法。

(2)稅法與民法的關係聯絡:

①。稅法借用了民法的

概念

②。稅法借用了民法的

規則

③。稅法借用了民法的

原則

區別:

①。調整的物件不同。

②。法律關係的建立及其調整適用的原則不同。

③。調整的程式和手段不同。

(3)稅法與行政法的關係聯絡:

①。調整物件有相同。

②。居於領導地位的都是國家。

③。都體現國家單方面意志。

④。解決爭議的程式相似。

區別:

①。稅法具有經濟分配性質。

②。稅法與社會再生產密切。

③。稅法是義務性法規。

(4)稅法與刑法的關係聯絡:

①。調整物件上有銜接和交叉。

②。對稅收犯罪的刑罰。

③。司法調查程式是一致的。

④。都具備明顯的強制性。

區別:

①。調整物件不同。

②。稅法屬於義務性法規。刑法屬於禁止性法規。

③。法律責任的承擔形式。

(5)稅法與國際法的關係聯絡與交叉:

①。被國家承認的國際稅法也應是這個國家稅法的組成部分。

②。本國稅收立法時較多地吸取國際稅法中合理的理論和原則以及有關法律規範。

③。被國家承認的國際程法對國內稅法的立法產生較大的影響和制約作用。

說明:此處所有涉及知識點都是根據教材《稅法一》總結提煉而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