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的概念,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第一節增值稅概述
一、增值稅是以單位和個人生產經營過程中取得的增值額為課稅對象徵收的一種稅。即: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新創造的價值V+M
二、增值稅的型別(三種)
區分標誌——扣除專案中對外購固定資產的處理方式不同
1。生產型增值稅(我國1994-1-1至2008-12-31):
2。收入型增值稅
3。消費型增值稅(我國從2009-1-1日起執行)
三、增值稅的性質及原理
增值稅的性質
1,以全部流轉額為計稅銷售額,同時實行稅款抵扣制度:
2。稅負具有轉嫁性;
3。按產品或行業實行比例稅率。
增值稅的計稅原理
1。按全部銷售額計稅,但只對其中的新增價值徵稅:
2。實行稅款抵扣制,對以前環節已納稅額予以扣除:
3。稅款隨貨物銷售逐環節轉移,最終消費者承擔全部稅款。
四、增值稅的特點及優點
增值稅的特點
1。不重複徵稅,具有中性稅收的特徵
2。逐環節徵稅,逐環節扣稅,最終消費者承擔全部稅款
3稅基廣闊,具有徵收的普遍性和連續性
增值稅的優點——最主要的是避免重複課稅
五、我國增值稅制度的建立與發展
(一) 1984 年 10 月:試行
(二)1994年1月1日:全面推行(限於銷售及進口貨物、加工修理勞務)
(三)2012年1月1日:營改增試點
第二節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一、基本規定
(一)增值稅納稅人
1。增值稅納稅人基本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
2。納稅人中的幾個具體規定
(1)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以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並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一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
【承包人】包括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發包人】包括髮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
(2)對代理進口貨物,以海關開具的完稅憑證上的納稅人為增值稅納稅人:
(3)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資管產品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人。
包括銀行、信託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證券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專業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養老保險公司等。
(4)建築企業與發包方簽訂建築合同後,以內部授權或者三方協議等方式,授權集團內其他納稅人(第三方)為發包方提供建築服務,並由第三方直接與發包方結算工程款,則;第三方繳納增值稅,簽訂建築合同的建築企業不絡納增值稅
(二)增值稅的扣繳義務人:
1。境外的單位或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其應納稅款以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
2。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購買者為扣繳義務人
二、兩類納稅人的分類及依據
(一)劃分標準:年應稅銷售額、會計核算是否健全(二)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經營規模標準:
(三)轉登記與再登記:
1轉登記:已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單位和個人,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2020年12月31日前可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其未抵扣的進項稅額作轉出處理。
【提示】納稅人是否由一般納稅人轉為小規模納稅人,由其自主選擇。
2再登記: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連續不超過12個月或連續不超過4個季度的經營期內,轉登記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500萬元,應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
3。轉登記納稅人按規定再次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後,不得再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三、小規模納稅人的特殊規定
1,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其他個人,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2。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1)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但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2)非企業性單位:
(3)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
四、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
增值稅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
(一)年應稅銷售額一般規定——500萬元:
是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或四個季度的經營期(含未取得收入的月份)累計應徵增值稅銷售額,,包括;
1。納稅申報銷售額(包括免稅銷售額、稅務機關代開發票銷售額):
2。稽查查補銷售額:
3。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
(二)年應稅銷售額特殊情況:
1。納稅人確定銷售額時,有扣除專案的,其應稅行為年銷售額 按未扣除之前的銷售額計算。
2。納稅人偶然發生的銷售無形資產、轉讓不動產的銷售額,不計入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