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考勤、請假、休假制度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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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證員工身心健康和合法權益,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所有員工。

第二章 考勤管理

第三條 作息時間:

上午:8:00——12:00

下午:13:00——17:30

第四條 考勤管理:

(一) 嚴格遵守作息時間,員工出勤必須打卡。公司總監級以上管理人員不需打卡。出差人員出差期間(含銷售人員)不需打卡。營業部外勤人員、司機可不每日打卡,但須專人做好出勤記錄。

(二) 各部門設專職考勤人員負責考勤記錄,每月 日以前報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負責監督打卡和核實考勤記錄。

(三) 考勤人員必須據實記錄員工出勤情況,不得虛報、漏報,違者每次罰款20元,連續三次記警告處分一次。

(四) 不得以任何理由替他人打卡或委託他人打卡,一經發現,委託人和被委託人記警告處分一次。

(五) 不準刁難考勤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

(六) 私自塗改考勤記錄,給予記過處分。

(七) 考勤報表中應包括:部門名稱、員工姓名、應出勤日、實出勤日、加班時間、請假天數、遲到、早退、曠工小時(天數)。

(八) 員工不準遲到、早退。每遲到、早退一次罰款10元。連續三次者記警告一次。遲到、早退2小時以內以半天曠工論處,超過2小時者以曠工一天論處。每月遲到、早退累計達3小時者,按一天曠工論處。凡曠工一天者扣發當月20%的基本工資。

(九) 當月累計曠工5天者,予以辭退。全年累計曠工15天者,予以開除。

(十) 公司有關部門進行職能檢查、專職檢查中發現有無故(無其他人證)脫崗、串崗者,第一次批評教育,第二次罰款20元,當月累計三次以曠工一天論處。

(十一) 公司員工全年滿勤,無遲到、早退、病、事假、脫崗、串崗者,記嘉獎一次。

第三章 休假種類、請假規定及批准許可權

第五條 公司規定休假的種類有:每週公休假日、每年法定節假日、病、事假、探親假、婚、喪、產假、年休假。各類休假均含公休假日,如遇法定節假日順延。

(一) 每週公休假日:每週休息一天半。

(二) 每年法定節假日:元旦、春節(初一、初二、初三)、國際勞動節、國慶節(十月一日、二日),法定節假日適逢公休假日,順延補假。

(三) 病假:年累計不得超過30天。住院者以6個月為限。但患重大疾病需要長期療養,經總經理特別批准者不在此限。特准病假以6個月為限。工傷除外。

(四) 事假原則上年不得超過7天(外地員工的路途時間不計在內),續假不得超過3天。臨時發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件經核實者除外。

(五) 探親假:

1 享受條件:員工在公司工作滿一年且與父母、配偶分居兩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情況下。員工與父母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

2 假期規定:

(1) 已婚員工每年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期,假期為30天;

(2) 未婚員工每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期,假期為20天;

(3) 已婚員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

(4) 路途另計路程假。

(六) 婚假:

1 員工達到法定年齡結婚,享受3天婚假;

2 員工如屬晚婚(男滿25週歲,女滿23週歲),除上條規定外另給予10天婚假。

(七) 喪假:

1 員工直系親屬(雙方父母、配偶、子女)去世者,給予3天喪假;旁系親屬(雙方外祖父母、祖父母)去世者,給予喪假1天。

2 路途時間另計。

(八) 產假:

1 女員工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生育時享受90天產假,其中產前休假15天。

2 晚育者可享受105天產假;難產或剖腹產者可享受105天產假;多胞胎生育者在90天的基礎上,每胎多加15天的產假。

3 男員工享受7天的護產假。

4 有不滿18個月嬰兒的女員工,在每天工作時間內給予兩次哺乳時間,每次30分鐘,可合併使用,路途時間另計。

5 女員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者,給予15天至30天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以上的流產者,給予42天的產假。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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