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朋友留言:給某客戶開了12張發票,全部被退回,理由竟是開票人是管理員。
那問題來了,開票人能不能是“管理員”?要不要退回重開?
1
突發!
開票人不能是“管理員”?
我們先來看看稅法上的規定:
檔案中規定,發票的基本內容包括
開票人
。
同時,該檔案第二十八條規定,
發票填寫內容要齊全、真實。
何為內容真實?簡單說:誰開票,寫誰名。
那收到開票人為管理員的發票,能報銷嗎?要不要退回?
《關於做好增值稅發票使用宣傳輔導有關工作的通知》(稅總貨便函[2017]127號)的第十二條規定,
購買方拒收發票的情形中不包括:開票人是管理員。
有些人看到這,開始暈了,說了半天了,開票人到底能不能是管理員?
在這我只能說,
銷貨方:
“開票人可不可以填管理員?” 答:“不可以!”
根據稅法的相關規定,開票內容必須齊全、真實。
購貨方:
“收到開票人是管理員的發票,可以報銷入賬嗎?” 答:“可以!”
根據稅法的相關規定,購買方拒收發票的情形中沒有規定開票人不能是管理員。
這個其實也好理解,購買方無法判斷開票人的真實性,總不能每收到一張發票就要看眼身份證吧,退一萬步講,說不定還真有一個叫管理員的人在當財務開票呢。
其實,也不用為了這個問題庸人自擾,銷售方誰開票就填誰的名就行,正當業務怕什麼?對於不正規的違法的業務,即使你填了管理員,稅務局也有的是法子找到你。
對於購買方更不用擔心了,只要發票內容真實,該入賬的入賬,該抵扣的抵扣。
建議銷售方,為了避免被退票的風險,還是規規矩矩填寫開票人。
2
開票人和複核人為同一人
發票必須退回?
近日,廣東省稅務局對這一問題進行了明確的答覆:
稅法上對收款人、開票人和複核人是否能為同一人沒有相關的檔案規定,
但同時,發票的填開應遵循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原則上覆核人和開票人不應為同一人,開票人、複核人、收款人需要填寫真實有效的姓名。
之前,河南稅務局也對此問題做出了明確答覆:
因此,
稅法上沒有規定開票人和複核人必須是同一人。
回到實務中,很多小公司,整個財務工作,從出納、記賬到開發票、報稅都是一個人,還要求開票人和複核人不能為同一人,明顯不符合實際情況。
建議:有條件的公司還是規範發票開具流程,設立發票的複核機制,防止因疏忽大意導致虛開發票,更要杜絕徇私舞弊導致的虛開發票。
3
會計收到這12種發票
不能報銷!一律退回!
注意了!會計收到這12種發票不能報銷,必須退回!
1、沒有交易,完全虛開的發票
2、有交易,但發票與實際業務不符
3、發票不是由銷售方開具,而是由第三方開具的發票
4、過期、失效或換版的發票
5、發票抬頭填寫不規範
6、未填寫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
7、發票清單是自行用A4紙列印
8、發票品名籠統
9、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簡稱錯誤的
10、發票稅率選擇錯誤
比如銷售貨物,卻把稅率選為6%,這屬於不合規發票,退回重開。
11、發票蓋章不規範
12、發票備註欄填寫專案不全
以下資訊為備註欄必備資訊,備註欄缺失的,退回重開!
4
收藏!這43種情況
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