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局釋出的企業增值稅自查提綱,老闆和會計們自查了嗎

稅局釋出的企業增值稅自查提綱,老闆和會計們自查了嗎

一、增值稅

(一)進項稅額

1。用於抵扣進項稅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否真實合法:是否有開票單位與收款單位不一致或票面所記載貨物與實際入庫貨物不一致的發票用於抵扣。

2。用於抵扣進項稅額的運輸業發票是否真實合法:是否有用於非增值稅應稅專案、免徵增值稅專案、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非正常損失的貨物(勞務)、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勞務)所發生的運費抵扣進項;是否有與購進和銷售貨物無關的運費申報抵扣進項稅額;是否有以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發票和國際貨物運輸發票抵扣進項;是否存在以開票方與承運方不一致的運輸發票抵扣進項;是否存在以專案填寫不齊全的運輸發票抵扣進項稅額等情況。

3。是否存在未按規定開具農產品收購統一發票申報抵扣進項稅額的情況。

4。用於抵扣進項稅額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是否真實合法;進口貨物品種、數量等與實際生產是否相匹配。

5。發生退貨或取得銷售折讓是否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

6。從供貨方取得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的各種返還收入,是否衝減當期的進項稅額。

7。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專案、免徵增值稅專案、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是否抵扣進項稅額。

8。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是否抵扣進項稅額。

9。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是否抵扣進項稅額。

10。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是否抵扣進項稅額。

11。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是否抵扣進項稅額。

12。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是否抵扣進項稅額。

(二)銷項稅額

1。銷售收入是否完整及時入賬:是否存在現金收入不按規定入賬的情況;是否存在不給客戶開具發票,相應的收入不按規定入賬的情況;是否存在以貨易貨、以貨抵債收入未記收入的情況;是否存在銷售產品不開發票,取得的收入不按規定入賬的情況;是否存在銷售收入長期掛賬不轉收入的情況;是否收取外單位或個人水、電、氣等費用,不計、少計收入或衝減費用;是否將應收取的銷售款項,先支付費用(如購貨方的回扣、推銷獎、營業費用、委託代銷商品的手續費等),再將餘款入賬作收入的情況。

2。是否存在視同銷售行為、未按規定計提銷項稅額的情況。

3。是否存在開具不符合規定的紅字發票衝減應稅收入的情況。

4。向購貨方收取的各種價外費用(例如手續費、補貼、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運輸裝卸費等等)是否按規定納稅。

5。設有兩個以上的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到其他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用於銷售,是否作銷售處理。

6。對逾期未收回的包裝物押金是否按規定計提銷項稅額。

7。增值稅混合銷售行為是否依法納稅:對增值稅稅法規定應視同銷售徵稅的行為是否按規定納稅;從事貨物運輸業務的單位和個人,發生銷售貨物並負責運輸所售貨物的混合銷售行為,是否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8。兼營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納稅人,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是否按規定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銷售額;對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是否按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繳納增值稅。

9。按照增值稅稅法規定應徵收增值稅的代購貨物、代理進口貨物的行為,是否繳納了增值稅。

10。免稅貨物是否依法核算:增值稅納稅人免徵增值稅的貨物或應稅勞務,是否符合稅法的有關規定;有無擅自擴大免稅範圍的問題;兼營免稅專案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其免稅額、不予抵扣的進項稅額計算是否準確。

11。根據《關於中央財政補貼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3號)按照現行增值稅政策,納稅人取得的中央財政補貼,不屬於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徵收增值稅。不應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2。是否存在不按檔案規定的時間確認收入,遞延納稅義務。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並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未開具發票的當天;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租賃服務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的,為金融商品所有權轉移的當天;納稅人發生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情形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13。企業是否存在不符合差額徵稅規定,而按照差額徵稅方法計算增值稅的情形。

14。企業是否存在按稅法規定負有增值稅扣繳義務的扣繳義務人未依法履行扣繳稅款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