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稅務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 ?

重磅!稅務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 ?

一、什麼是稅務證明和稅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

答:

稅務證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依法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事項時,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機關或者其他機構出具、用以描述客觀事實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條件的材料。稅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事項時,稅務機關以書面形式(含電子文字)將證明義務、證明內容、承諾方式以及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一次性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書面承諾已經符合告知的相關要求並願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稅務機關不再索要有關證明並依據書面承諾辦理相關稅務事項的工作機制。

二、納稅人對實行告知承諾制的稅務證明事項,是必須進行承諾,還是可以自願選擇適用告知承諾制辦理?

答:

可以自願選擇。納稅人選擇適用告知承諾制辦理的,稅務機關不再索要該事項需要的證明材料,並依據納稅人書面承諾辦理相關稅務事項;納稅人不想選擇適用告知承諾制的,應當提供該事項需要的證明材料。

三、納稅人對稅務證明事項選擇適用告知承諾制辦理的,如何進行承諾?

答:

納稅人可向稅務機關索要紙質或下載電子形式的《稅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格式文字,該文書的第一部分“稅務機關告知事項”,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證明義務及證明內容、承諾方式以及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納稅人在該文書的第二部分“納稅人承諾”中,勾選或簡要填寫必要的承諾內容,簽字蓋章確認即可。

四、納稅人選擇對申報享受減徵契稅政策需提供的“家庭成員資訊證明”和“家庭住房情況書面查詢結果”適用告知承諾制辦理的,具體辦理程式是什麼?

答:

根據《公告》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6〕23號)規定,具體辦理程式如下:納稅人申報享受減徵契稅政策時,應申請或授權相關部門查詢家庭成員資訊和家庭住房情況,具備查詢條件的,稅務機關取得公安機關、民政部門、房地產主管部門等相關部門傳遞的資訊;暫不具備查詢條件的,納稅人可以自願對家庭成員、家庭住房情況進行書面承諾,稅務機關依據納稅人書面承諾辦理,事後透過與相關部門資訊聯網比對等方式適時進行核查。

五、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承諾以何種方式進行事中事後監管?

答:

稅務機關根據實行告知承諾制的稅務證明事項特點,結合實際情況,透過線上核查、定期核查、隨機抽查、納入日常監管等方式進行事中事後監管。發現承諾不實的,稅務機關依法責令限期改正、進行處理處罰,並按照有關規定作出虛假承諾行為認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