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徵期,算稅方面財務必須注意啥?

4月徵期,算稅方面財務必須注意啥?

一、個稅辦理

1、

單位在2019年2月份申報期已下載了員工透過個稅APP、WEB端填報的專項附加扣除資訊,3月份還需要重新下載嗎?

答:

需要重新下載

。如果員工新填寫了專項附加扣除資訊,或者修改了以前填寫的專項附加扣除資訊,扣繳義務人需要按照員工最新填報的資訊計算並預扣個人所得稅。

為保障員工能夠及時、準確享受專項附加扣除,扣繳義務人在每個月計算個人所得稅時,需要透過扣繳客戶端軟體下載更新專項附加扣除資訊。

2、上個月已經下載了專項附加扣除資訊並生成了可扣除額,計算2019年3月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時,是否還需要點選“預填專項附加扣除”?

答:

需要

,這一點很重要。扣繳義務人

每次發放工資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均需要點選“預填專項附加扣除”

,生成可扣除額。在此需要注意兩點:

一是如果發放工資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未點選“預填專項附加扣除”,則本月不會生成專項附加扣除可扣除額。也就是說,當月的累計專項附加扣除額為0,納稅人將會因此無法享受專項附加扣除。如果此前有過類似情況,也不要著急,本月點選後,將會生成包含往期可享受的累計可扣除額,納稅人前期未享受的可扣除額在本月可補釦享受。

二是如果3月份已經發放工資並預扣了個人所得稅,在辦理扣繳申報之前,如果預扣的稅款沒有變化,請務必不要再次點選“預填專項附加扣除”,以防再次點選後重新生成的可扣除額與之前計算應預扣個人所得稅時生成的可扣除額不一致,導致申報時出現申報稅款與實際代扣稅款不一致問題。

3、現在預扣預繳時使用的累計預扣法如何計算個稅?會不會造成稅負逐漸增加?

答:採用累計預扣法計算應預扣稅款時,扣繳義務人要以納稅人本年度截至當前月份取得的累計收入減除累計免稅收入、累計減除費用、累計專項扣除、累計專項附加扣除和累計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餘額,計算累計的應納稅所得額,適用年度稅率表,計算累計應預扣預繳稅額。最後,用累計應預扣預繳稅額減除累計減免稅額和累計已預扣預繳稅額,計算本期應預扣預繳稅額。具體計算公式如下:本期應預扣預繳稅額=(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預扣率-速算扣除數)-累計減免稅額-累計已預扣預繳稅額

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累計收入-累計免稅收入-累計減除費用-累計專項扣除-累計專項附加扣除-累計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

採用累計預扣法的好處在於,對於

一個納稅年度內

只在

一處

取得工資薪金

所得

的納稅人,預扣預繳的稅款在多數情況下會正好與全年應納稅款相等,納稅人也就無需另行辦理年度匯繳申報,能夠大大減輕納稅人的辦稅負擔。

需要注意的是,採用累計預扣法,對部分納稅人來說,可能會出現收入逐月累計增加後,適用的稅率相應提檔,納稅人感覺年初幾個月納稅少,之後稅額逐漸增加。但從全年看,該方法計算出的每月應納稅額的全年合計數,與按年度整體計算出的應納稅額是一致的,不影響納稅人應享受的減稅紅利,更不會額外增迦納稅人的稅負,反而讓納稅人享受到了一定的“遞延納稅”的紅利。

4、

員工1月份入職,3月份第一次發工資,4月份徵期申報1-3月份工資薪金所得稅款時,應該扣除幾個5000元?

答:根據《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第六條規定,

累計減除費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納稅人當年截至本月在本單位的任職受僱月份數計算

。因此,雖然該員工一共只領取了1次工資,但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需按照其已任職受僱月份數(即3個月)來計算減除費用,也就是說,3月份計算稅款時可以扣除15000元。

二、稅率變化

從2019年4月1日開始,製造業等行業16%增值稅率降至13%;交通運輸和建築等行業10%增值稅率降至9%。

4月1日之前籤的合同,該用什麼稅率呢?4月1日之前發貨,但4月1日之後收款,又該用什麼稅率?

要看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

如果是以直接收款的方式銷售貨物,只要你在4月1日前,收到銷售款或取得銷售款憑據,就是老稅率。

如果在4月1日之後收到銷售款或銷售款憑據,就是新稅率。

如果是賒銷和分期收款的銷售方式呢?

那就看合同約定,4月1日之前收款,老稅率;4月1日之後收款,就是新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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