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驚!員工交虛假病假條被解僱卻獲賠40萬

【案情簡介】

莫愁系A公司員工,月薪20000元,年底13薪。

A公司規章制度載明:員工偽造病事假單據的行為屬於嚴重違紀,一經發現可立刻解除勞動關係,無需賠償。

2018年8月18日晚,莫愁向其領導申請8月19日請假去看病,領導未回覆。8月19日晚再發資訊請假,內容為:“醫生建議我再休息兩天,特再請假兩天。”領導回覆:“那好好休息。”

事後,莫愁向A公司提交了某海軍總醫院2018年8月19日的診斷證明書,該診斷證明書載明:茲證明莫愁曾在法院神經內科診治。

A公司收到病假證明後,經過與醫院核實後,在2018年8月28日,A公司以莫愁存在提供虛假病假條等嚴重違紀行為,根據公司規章制度予以解除勞動關係。

震驚!員工交虛假病假條被解僱卻獲賠40萬

【仲裁觀點】

離職後,莫愁申請勞動仲裁,請求A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50萬元,仲裁委裁決A公司應向莫愁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40萬元。

【法院判決】

A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訴。

二審法院經過調查,確認莫愁確實存在出具虛假病假條的情況,A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A公司在有工會的情況下,就與莫愁解除勞動關係一事未通知工會,存在程式違法,因莫愁在A公司工作已滿10年,A公司需賠償40萬元。

案例來源:(2018)京02民終6175號

【律師建議】

A公司本來完全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程式不當,屬違法解除。因此A公司就單方面解除勞動關係時,應提前通知工會,並徵得工會同意。

【法條參考】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七條 建立了工會組織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但未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事先通知工會,勞動者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請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起訴前用人單位已經補正有關程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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