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拿到全額拆遷補償,你沒權利讓我先搬出去!

導語:

在拆遷過程中,常常會出現約定好的拆遷補償款明明尚未到位,拆遷方卻急著要求被拆遷人搬出房屋的情況。如果一旦遇到這種情況,被拆遷人該怎麼辦呢?這裡提醒大家一定要提高警惕,因為《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早已確立了“先補償、後搬遷”的原則。無論打著什麼樣的旗號,未全額支付約定的補償金卻要求先搬遷的行為都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不拿到全額拆遷補償,你沒權利讓我先搬出去!

案例說法

2016年的時候,李先生家自住的城市房屋被有關部門劃入了房屋徵收範圍。在經過了一系列的談判與商討之後,李先生一家終於與拆遷方談妥了拆遷補償款,並簽訂了房屋拆遷補償協議。

可是,拆遷方在支付了僅僅不到三分之一的補償金以後,卻以種種理由要求李先生一家先搬出去,並承諾後續的補償一定及時到位。李先生卻覺得一旦自己搬出了房屋,後續的補償款便很難要到了,所以堅持不搬。由此,雙方便產生了分歧。

那麼,拆遷方是否有權利這樣要求李先生一家呢?

答案當然是否定的。

“先補償、後搬遷”原則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此法條確立了我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中的“先補償、後搬遷”原則。

所謂“先補償、後搬遷”,顧名思義,就是指在房屋徵收過程中,有關部門應當在支付了足額補償款之後再要求被拆遷人搬遷。補償款沒到位的情況下,是不能要求被拆遷人搬遷的,更不能使用暴力脅迫的方式迫使搬遷。

“先補償、後搬遷”的具體適用

“先補償,後搬遷”一般存在下面兩種情況:第一,房屋徵收雙方當事人就房屋徵收補償協議達成一致、簽訂協議的,雙方按照協議規定履行補償金支付的;第二,房屋徵收雙方當事人並未達成補償協議,而是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補償決定的。

也就是說,無論是自行搬遷還是強制搬遷,徵收方都應當先支付補償金,再要求被徵收人搬離房屋。

對於“先補償、後搬遷”中的“先補償”,我們也要重點了解。這裡的“先補償”指的不僅僅是補償的時間要早於搬遷的時間,而且應當是全部補償、補償到位、實際補償。回到我們開頭的案例,如果拆遷方沒將約定的補償款全額支付給李先生,那麼就不算履行了“先補償”義務,也自然就沒資格要求李先生一家搬出房屋了。

遇到拆遷方違規違法,及時尋求律師幫助

在房屋拆遷過程中,時常會出現拆遷方不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辦事的情況,此時就會將被拆遷人的利益置於風險之中。對於被拆遷戶來說,首先應當積極學習拆遷法律、瞭解應對技巧,以免由於不懂法而被忽悠。一旦遇到拆遷方違法法律法規行事,要及時諮詢拆遷律師、尋求律師幫助,與律師一道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