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對賭補償是否需要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問:甲公司於2017年12月與B公司簽定一份定增協議,協議價格20元/股,定向增發500萬股、募資1億元,同時甲公司大股東A與B簽定對賭協議,約定甲公司2018年審計後利潤要達到設定的目標值。甲公司於2018年9月與C公司簽定定向增發協議,協議價格30元/股,募資1億元。2018年12月甲公司與B股東對賭到期,甲公司未完成利潤指標,按對賭協議約定,大股東A須無償劃轉給B股東100萬股。截至2018年12月,甲公司淨資產6億元,股本7400萬元。

A無償劃轉股權能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B取得進轉股權是否應計入其取得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C股東的定增價格是否影響對賭轉讓價格?

答:對賭協議涉稅問題的處理,目前並沒相關檔案明確,唯一能見到的就是海南的規定。有的傾向於認定A公司是一種“捐贈”行為,由於是非公益性捐贈,因此,無償劃轉股權產生的支出,不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而B作為接受對賭協議補償一方,收到非貨幣補償資產(即股權)應計入其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筆者認為,B取得該補償應視為定向增發的一種價格調整,並不是一種所得,無須計入其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依據:

《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對賭協議利潤補償企業所得稅相關問題的覆函》(瓊地稅函〔2014〕198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關於投資資產的相關規定,你公司在該對賭協議中取得的利潤補償可以視為對最初受讓股權的定價調整,即收到利潤補償當年調整相應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

取得對賭補償是否需要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取得對賭補償是否需要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