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生都需要盡到哪些告知義務?怎樣才算是醫生盡到告知義務?

在現代社會,醫患矛盾的尖銳。在諸多矛盾中,最常見的就是院方是否盡到告知義務的問題:患者經常抱怨醫院未盡告知義務,而院方也經常吐槽患者對醫務工作的不理解,其實大多數的矛盾都源於缺乏有效的溝通及理解,只要大家對法定的告知義務有充分的認識,矛盾大可避免。很多的醫患糾紛案例告訴我們,很多情況下醫患雙方都在相互糾結著一個相同的問題,患者說“醫生沒有告知我**,沒有給我說清楚”,醫生卻辯解“我已經給你說了N次了,怎麼沒說”,到底說了沒有隻有天知道。那麼做為醫生,在對患者怎麼告知才能算盡了告知義務呢?

醫生都需要盡到哪些告知義務?怎樣才算是醫生盡到告知義務?

網友諮詢:

患者簽署手術同意書和麻醉同意書等 是否就可以免除醫方承擔所有責任?所有風險患者自己背?如果是 術後如何維權?

現在手術都要簽署同意書 是不是醫方可以推卸責任??

吳潔律師解答:

籤手術同意書不是醫生推卸責任,而是盡醫生告知義務,也是患者應該獲得的知情權,醫學的不確定性,註定手術的不確定性及風險,這是不以醫生和患者的意志為轉移的,如果是醫生錯誤導致的事故,責任由醫生承擔,籤什麼同意書也不免責,如果是疾病本身導致的後果或者治療手段(比如手術)本身應有的風險,患者及家屬必須承擔相應風險,醫生不需要承擔責任,這不是醫生能夠控制的,如果患者及家屬不願承擔風險,那麼誰都不可能為你做手術。如果發生醫療糾紛,可以又醫療事故仲裁機構調節,若果不行可以走法律途徑,向人民法院起訴。

醫生都需要盡到哪些告知義務?怎樣才算是醫生盡到告知義務?

吳潔律師補充:

一份完整的告知書應當包括七項內容:

1、至少有一個明確的診斷;

2、針對患者的病情,至少有兩種以上可供患者選擇的治療方案(或替代方案);

3、醫生應當解釋說明每個方案的優點及風險;

4、針對診療過程中可能出現或潛在的風險醫生將採取什麼預防方案或提前做好哪些保護性的措施;

5、依據患者目前的病情,結合檢查化驗結果,醫生從專業的角度上建議患者選擇哪一種方案比較好;

6、患者瞭解自己的病情後決定選擇醫生所列舉的那一種方案。如果患者的意見和醫生的建議相同,簽字後實施診療方案,如果不同意或不認可醫生的建議,有權選擇另請高明;

7、患者書面明確寫出自己的選擇意見並簽字。

原則上:醫生對患者或家屬進行了口頭上的病情及診療方案的告知等同於對其進行了書面告知,效力是一樣的。那我們為什麼要進行書面告知呢?原因很簡單“空口無憑,簽字為證”

吳律師結語:

“告知”的主要意義在於:首先從程式表現出對患者的尊重,達成醫患雙方的彼此理解。其次是避免訴訟中出現法律風險,在合法化、人性化的基礎上構建和諧的醫患關係。對於應當書面告知的內容沒有書面告知而是進行了口頭告知,對於書面告知的內容被拒絕簽字後又沒有留下拒絕簽字的證據,有口說不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