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調解結束後,再對患者進行治療,法官進行賠償

[案例回放]

在2012,浙江景寧縣楊遠偉駕駛一輛輕型麵包車越過道路中央的黃色虛線進入對面車道,並與孫松逆向行駛的電動車相撞,造成孫松重傷、損壞。

事故調解結束後,再對患者進行治療,法官進行賠償

認定孫松構成交通事故八級傷殘。經補充鑑定,評定左左耳重度聽力障礙,構成9級傷殘;左側輕度面癱,構成10級傷殘;醫學顱骨缺損,構成10級傷殘。年月日,2014在交警大隊的調解下,楊遠偉向原告支付了23萬元,人保公司景寧分公司向原告支付了33。15萬元。

原告因後遺症病情加重再次到醫院治療。據楊遠偉稱,一次性調解於201結束,無需支付孫松的後續治療費用。孫松文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兩被告楊遠偉和人保集團景寧分公司賠償原告的醫療費等損失。

根據法院的法定授權,交通事故造成的張口有限傷害造成的申請人殘疾與曠工期間、再治療期間的護理期、營養期與交通事故有直接因果關係。

法院認為,原告孫松與被告楊遠偉於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法律效力,雙方應嚴格遵守。判決駁回了訴訟請求。

孫松的上訴被麗水中央法院駁回。孫松號檔案申請再審。浙江省高院經審理認為,孫松部分請求成立,其判決:撤銷本案涉及的麗水市和雲和縣法院判決;以及楊遠偉賠償孫松醫療費用等。

事故調解結束後,再對患者進行治療,法官進行賠償

【關於恆的簡要討論】

北京恆略律師事務所李永慧高階律師認為,本案涉及的調解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應予以確認。隨後的兩個意見均未涉及到專家的調解,應當認為,本案涉及的調解協議只是針對傷害損失的一次性終止調解及相應的後續治療費用。然而由孫松文章張口引起的10級傷殘是孫松在的2014調解過程中無法預見的新傷害,鑑定報告明確,損害與涉案交通事故有直接因果關係,楊遠偉作為事故責任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恆略律師提醒: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無過錯的,機動車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機動車當事人的賠償責任,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