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存最早的成文水利法規《水部式》

現存最早的成文水利法規《水部式》

中國歷史上,大唐帝國文治武功卓絕千古,在水利方面投入更大精力,管理上較之以往更加完善。秦漢鄭國渠道漸因河流下切,其效益漸次衰落,前秦苻堅曾發動三萬人在仲山瓠口“開涇水上源,鑿山起堤,通渠引瀆”,延續鄭白灌溉事業,至少從記載來看還是取得相當不錯的效果。西魏大統年間,賀蘭祥兩次興工建造富平堰並疏浚渠道,大大增加了渠系灌溉面積。唐代前期沿用了賀蘭祥修築的渠道,繼續發揮灌溉效益。唐代中後期,在原苻堅所開渠首之上另開引水口,並建造了氣勢雄偉的攔河壩——將軍翣,高陵令劉仁師對抗權貴並開鑿中白渠,此時還稱“白渠”,但早已有長足發展,後世為了區別多稱“三白渠”。由漢至唐數百年間渠道具體管理情形,限於文獻匱乏之故,不敢臆測。然而到唐代,其管理水平、細緻程度,則達到了一個新的水平,現在敦煌殘卷《水部式》短短兩千字詳細描述了當時的管理情形,使我們第一次看到了引涇渠道的管理情況。

現存最早的成文水利法規《水部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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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白渠設專職官員京兆少尹進行管理,也有人通俗地稱為“渠堰使”,職位從四品,品秩遠高於政府都水監河堤謁者,相當於今天北京市水利局局長職級,其職責為:“按部式決洩有時,畎澮有度,居上游者不得雍泉而專其腴,每歲少尹一人行視,以誅不式。《劉公去思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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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道上下各處包括疏浚、堵漏等大小工程,少尹都應親臨現場指導工作,其實就是現在的渠長,只不過由於唐白渠對於京畿過於重要,故而授予較高的品階。少尹之下又有屬官多名,由於品階過低唐《百官志》沒有記載,只不過在水法(水部式)記載每渠首設有水槽處置二人,隨時視察全渠上下,該二人可能就是較為低階的吏員吧。當然在渠道重要節點之處,如洪渠堰、三渠口等引、分水閘處,其職能則賦於屬地縣官專職檢校水利事務,古代的縣令本身就兼有多職,再加上渠道管理也不算額外負擔吧。

有一定地位的官員、吏員屬於幹部身份,他們不會下到渠道里幹一些髒苦累的活計,領導就是進行視察督導的。在渠首洪堰、三渠口及渠系重要位置,還有一般性工作人員,唐代規定在以上部位每處設有丁壯勞力20名、石木匠人12人分班值守,其主要工作就是啟閉閘門、修繕受損渠道、維護雍水壩。這些人的身份相當於今天的正式職工,不過卻沒有工資,按古代正常情形可能就是免租賦或是給予一定田地進行補償。如果碰到涇河洪水或是山洪暴發,造成損失過大,需要更多人力進行修繕工作,可以向上級申請支援,即“任縣申州差夫相助”,再派些人來。

被縣州府徵調而來的算是臨時工,畢竟古代農民本身就要按期服徭役,渠道工作也算是公共工程,只不過服徭役的農民其身份必須是受益的農戶,非受益者沒有理由在渠道里進行工作。這些食利者還可能被徵調他處修個城牆,開挖河道等工作,和普通農夫一樣,成為大唐政府廉價的勞動者。

灌溉效益高低不僅取決於渠口引水能力,渠身的容水量,管理者水平也起著決定性作用,水平愈高,灌溉效益就愈好。由於渠道上、中、下游每到用水季節,需水愈迫切,矛盾就愈大,如不能及時的透過政府法令化解,勢必會造成民間的域性衝突,譬如會發生大規模械鬥等群體性事件。因此就一定與之相適應的法規配套,唐白渠和民渠如後來出現的冶清諸多小型灌溉系統,都不能例外。漢倪寬制《水令》令六輔諸渠以次行水,但具體作法沒有,不過如此浩大的工程,必要有政府認為極其嚴密的做法,否則僅關中平原數十成百萬畝土地,一年灌一遍或是兩遍,沒有組織的景象是無法想象的。只不過到了唐代才有具體文字資料即《水部式》儲存了下來,很可惜由於近代國家的貧弱而被掠奪,現保存於國外博物館。

唐代白渠上、下游之間用水矛盾非常突出,居於上游有許多官宦及豪強大族擁有大量土地,為了讓土地產出更多的利益,通常性做法就是隨意啟閉乾渠上的斗門,或者乾脆自己在乾渠上私自設定斗門,哪裡又管下游農夫有沒有渠水澆地。如果碰到天氣亢旱,渠道引水量小,豪族們就在乾渠裡打壩築堰雍水自澆,根本不放一點水到下游,更過分地還在乾渠斗門上設定了很多的水力機械,使用水力磨面等,使水流白白流淌到河道中去。豪強們日子過得很滋潤,下游老百姓們守著灌溉渠道,田地沒有一點水,卻要向政府交極重的賦稅。據記載高宗時長孫祥上書,由於豪強侵佔渠水使用水力碾磑,導致灌溉面積減少了75%。(原文四萬頃變為一萬頃)

高陵令劉仁師是個硬漢子,對於老百姓極為愛護,他便上書朝廷要開新渠,而上游豪強則怕分渠水損壞他們的利益,於是“上游涇陽、三原豪紳買通術士”說白渠下有唐高祖行宮,不宜在此地興作工程,皇帝是個軟耳朵就讓京兆尹阻止修渠,劉仁師連夜入長安,擋住了丞相彭原公車駕,願血流地面身死相諫,最後才感動了丞相大人,丞相上報朝廷指責術士之言的荒謬,這樣才開始修築新渠。

從唐中期到後期前後120餘年,三代皇帝屢屢下旨取消平碾(水打碨),然而牽扯利益甚廣,屢廢屢興。唐中期制定水利法規《水部式》,以皇帝名義規範行水秩序,增加灌溉效益,幸虧出了幾個強硬的京兆尹及渠堰使,堅持和這些豪強鬥爭。譬如有唐代李元紘將“諸王公權要之家,皆緣渠立磑,以害水田,元紇令吏人一切毀之,百姓大獲其利”;又如李棲筠主持拆毀鄭白渠上的私碾磑;再如京兆尹黎幹開決鄭白渠支渠,拆除所有碾磑。《水部式》已給這些水利裝置套上了籠頭。當然也進行一定的妥協,才使得唐白渠行水秩序趨於正常。

斗門以及斗門以下的管理是渠系最基礎也是重要的部分,唐代最大的貢獻就是國家統一了斗門形制,如大小尺寸,使得渠道灌溉開始規範。開鬥放水之時,要澆多少地畝,放多大的口子,放多長的時間水,都有具體規定,唐代從法規角度最大限度保證讓全渠上下都要受灌溉,必須公平、公正。

唐代行水自下而上,因此下鬥放水,上鬥之長自然也要進行監視,以防止其多用時,多用水,如“諸渠長及斗門長,至澆田之時,專知節水多少。”多澆多用要處罰,如何處罰唐史志無載,但從後世可見端倪,如《長安志圖》錄述的法規記有“違犯官禁作奸者,按情處罰,違犯水法,多澆田畝者,盜用渠水者,渠岸修築不牢者,澆灌不應溉的田地者,破壞渠岸樹木者,無故在三限閘行之者,皆有罪,多澆地者每畝罰麥五斗,若非利戶一石,凡盜水不報或修渠不堅者,罰植樹護岸”。

由《水部式》可知,在唐代對於渠道的官員考評,“其州、縣每年各差一官檢校。長官及都水官司時加巡察。若用水得所,田疇豐殖,及用水不平並虛棄水利者,年終錄為功過附考。”由上文可得以下資訊:每年會對渠長、斗門長進行考評、檢校官員不定期對渠道使用情況進行巡查,以及時發現問題,依據各地禾苗長勢和產出等標準考察渠司官吏。也就是說不不看你如何說,更重要的是看結果,禾苗長得壯實,田地產出多,才可被上級肯定,如果澆地失時,田地歉收,是要被有司處理的。巡察所有發現都要記入個人檔案,在大計之時,有功或過都要予以表彰和處罰。

唐《水部式》的出現說明引涇唐白渠由開始的混亂狀態逐漸走向規範化、精細化管理,也由此推知唐代渠系灌溉水平達到了一個新高度。《水部式》基本是確立後引涇諸渠的管理制度,影響長達一千多年的時間。許多當時確立的水利管理早已形成定例被宋、元、明、清朝沿用,譬如後世“行水之次”(灌溉次序)、“斗門”及“斗門長”、“渠長”,及上下游諸堰“分水”管理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