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過錯司法鑑定意見陳述書

司法鑑定意見陳述書

陳述人(本案原告):XXX,男,漢族,1965年 10月7日生,職業工人,現住址XXXXXX聯絡電話XXXXXXXXX

陳述人就XXX市XXX區人民醫院(下稱“醫院”)對陳述人XXX(下稱“患者”)的醫療總過程中存在的過錯而導致甲狀腺功能減退及低鈣血癥等後果的情況陳述如下:

一、簡要治療經過:

2010年5月,患者以“頸部患有一包塊”為主訴,到醫院處就診,醫院以“左側結甲,甲亢”的初步診斷收住院。2010年5月18日,醫院為患者進行超聲等檢查,提示為:甲狀腺右葉前後徑約2。1cm,左葉前後徑約2。2cm,峽部厚約1。0 cm,內可見大小約1。0×0。8㎝囊性回聲;甲狀腺囊腫;甲功五項檢查結果為,促甲狀腺激素偏低,其餘四項均正常,後經口服藥治療2個月後甲功五項指標正常。2010年7月22日,為進一步治療在醫院的建議下,患者在醫院處擬行“左側甲狀腺次全切手術”,醫院在術中決定對患者實施了“雙側甲狀腺次全切手術”,術後第二天晨起患者出現手足抽搐、面部麻術等症狀。靜點五天10%葡萄糖酸鈣10ml後略有好轉後於同年8月20日出院。

患者出院後堅持口服鈣劑治療,但仍偶有抽搐,手足及面部麻術、眼瞼松腫等症狀出現,後又於同年9月20日入住葫蘆島市中心醫院治療,被診斷為甲狀腺功能減退及低鈣血癥,經25天對症治療後上述病症仍未見明顯改觀。

患者又經XXX市中心醫院轉診至北京協和醫院治療,經動態隨診檢測至今,被診斷為:繼發性甲狀旁腺功能減退症及原發性甲狀腺功能減退症;治療方案為:終生隨診檢測,終生服藥。經彩超診查提示:左側甲狀腺已切除,右側甲狀腺少部分殘留。

二、關於醫院的過錯

1、術前準備不充分,對患者的甲狀旁腺功能相關指標未進行離子化驗等有效監測;術中未對甲狀旁腺的損害足夠重視;

醫院在術前沒有對患者甲狀旁腺素等專案進行離子化驗檢查,說明醫院沒有對患者的病情進行全面瞭解和分析。而且,手術過程中,醫院未考慮儘可能保留甲狀腺側葉背面的一片腺體組織及包膜,病歷中“手術記錄單”記錄的手術過程未體現出“保護甲狀旁腺供血”字樣,同時,在記錄中也未提及採取措施預防或避免損傷甲狀旁腺組織,可見,醫生對患者甲狀旁腺功能沒有予以充分的關注,在術中未盡到足夠的注意義務。

2、醫院未經患者及其家屬同意擅自決定將“左側甲狀腺次全切手術”變更為“雙側甲狀腺次全切手術”而事實上卻又對患者實施了“左側甲狀腺全切手術與右側甲狀腺次全切手術”;

無論是患者醫囑單還是未經塗改前的《手術同意書》中體現的擬行手術名稱均是“左側甲狀腺次全切手術”。而醫院卻在手術過程中未徵得患者或其家屬的同意下擅自決定對患者實施雙側甲狀腺次全切手術,手術記錄僅輕描淡寫記錄為:“術中決定行雙側甲狀腺次全切術―――,”沒有對術中變更手術內容的具體理由進行明確說明與闡述。此外,患者術後於2010年10月19日經北京協和醫院超聲診查,超聲提示為:左側甲狀腺已切除,右側甲狀腺少部分殘留,說明醫院當時對患者事實上實施的是“左側甲狀腺全切手術與右側甲狀腺次全切手術”;

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相關法律,上述事實說明醫院在未盡到告知義務的同時,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權與選擇權。

3、醫院塗改病歷,將《手術同意書》中的擬行手術名稱“左側甲狀腺次全切手術”塗改為“雙側甲狀腺次全切手術”;鑑於塗改痕跡清晰可見,在此不再贅述,依據《病歷書寫基本規範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及相關規定,足以說明醫院塗改病歷的行為屬於過錯行為。

三、關於損害後果

由於醫院診療過程中,未嚴格遵守診療常規的過錯行為,導致患者甲狀腺功能減退及低鈣血癥,須終生隨診檢測,終生服藥的嚴重後果。

四、關於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

本案中,醫院在診療過程中,不認真履行法定義務,最終導致患者嚴重損害後果,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

綜上,我方認為,醫院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規範、常規,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嚴重結果,根據《侵權責任法》之相關規定,應認定醫院的診療存在過錯,對患者承擔完全責任。

各位專家,醫學是非常嚴謹的科學,對醫療行為的評價更應當嚴謹、客觀、公正,希望各位專家能客觀地指出本案中醫療行為的過失與不足,給患方一個公正的鑑定結論,以保障患者合法的權益,從而促使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自我糾錯,促進醫療水平的提高。

以上意見,請在司法鑑定過程中予以採納。

患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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