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一女報賬員挪用700餘萬公款買奢侈品,一審獲刑7年

武漢一女報賬員挪用700餘萬公款買奢侈品,一審獲刑7年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公開了一份馮某挪用公款一審刑事判決書。判決書顯示,馮某原本武漢東西湖區某事業單位的一名報賬員,被認定挪用公款1000餘萬元,案發時任由718萬餘元未歸還,未歸還的錢被用於商場購物、奢侈品消費等開支。

判決書顯示,馮某,女,1979年10月5日出生於湖北省武漢市,大學文化,原武漢市東西湖區某中心報賬員。該中心原名是武漢市東西湖區公路規費徵收稽查所,是一家二級事業單位。

2010年1月至2019年12月,馮某在從事報賬工作期間,利用其經手管理單位賬戶的職務便利,私自透過網上銀行將單位賬戶上的公款轉賬至其個人的賬戶中,共計1000餘萬元,期間陸續向單位賬戶歸還了265萬餘元、墊付單位日常支出18萬餘元,截至案發時尚有718萬餘元未歸還。經查,上述尚未歸還的718萬餘元公款被馮某透過支付寶、微信、信用卡、儲蓄卡等支付方式用於商場購物消費、奢侈品消費、日常消費等開支。

2020年12月9日,馮某家屬代為退贓100萬元。馮某系自動投案。

武漢市東西湖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馮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共計718萬餘元歸個人使用,超過三個月未還,侵犯了公共財產的使用收益權,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截至目前尚有618萬餘元未還,屬數額巨大不退還。馮某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認罪認罰,可以減輕處罰。馮某能夠退還部分贓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一審以馮某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馮某犯罪所得贓款618萬餘元繼續追繳後發還給武漢市東西湖區某中心。

瀟湘晨報記者周凌如 實習生王榕

【來源:瀟湘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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