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多次挪用公款160萬元進行營利活動,系連續犯,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才歸還,是挪用公款罪的基本犯,對應的法定最高刑是有期徒刑是五年,追訴時效期限是十年...
[檢視更多]武漢一女報賬員挪用700餘萬公款買奢侈品,一審獲刑7年
判決書顯示,馮某原本武漢東西湖區某事業單位的一名報賬員,被認定挪用公款1000餘萬元,案發時任由718萬餘元未歸還,未歸還的錢被用於商場購物、奢侈品消費等開支...
[檢視更多]為維持“白富美”人設,國企出納挪用公款共143筆901萬餘元被判10年
餘玲芬案發後,上城區監委專門向涉案單位發出《監察建議書》,督促對方做實以案促改,精準排查財務稽核、專案監管、人員管理等方面的廉政風險,嚴把進人關,健全印章管理、財務管理等制度,透過以案釋紀、以案說法開展警示教育,實現查辦一案、警醒一片...
[檢視更多]觸目驚心!挪用公款——會計不能觸碰的底線
90後女出納王某透過假的銀行對賬單,模仿單位領導的簽字,使用現金支票等手段,把公司的公款轉移到個人的賬戶中,屢次得手,最後甚至不用現金支票,直接透過銀聯轉賬將公司的錢轉移到個人賬戶中,王某更是利用職務便利,偽造報銷申請,騙取、侵吞單位存款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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