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架設GOIP裝置4人因“幫信罪”獲刑

“GOIP”是指虛擬撥號裝置,一臺裝置可供上百張手機SIM卡同時運作,它能從境外任意切換手機號碼撥打受害人電話,透過遠端操控撥號實現“人機分離”,隱匿犯罪分子位置,逃避公安機關打擊。

近日,大邑縣法院審結一起架設GOIP裝置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案,4名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而為其提供幫助,造成20名被害人共計損失29萬餘元,最終,4名被告人全部獲刑。

以電話營銷為由 違規架設裝置

2019年8月,被告人姜某、陳某共謀透過網路開展電話坐席業務,由姜某負責在網上購買GOIP等裝置郵寄給陳某,陳某負責安裝、除錯。隨後,陳某找到合夥經營某通訊公司營業部的謝某、朱某,以電話營銷房產、教育資訊為由,將8臺GOIP裝置安裝到某通訊公司營業部的一間辦公用房內,並商定按照撥打分鐘數支付報酬。朱某知道這並不是公司的正常業務,不屬於合法行為,但因為想到能完成公司辦電話卡的指標任務,又能把號卡中的“分鐘數”賣出去獲取一些利益,便答應了。隨後,謝某、朱某提供大量手機卡插入GOIP裝置中使用,平時裝置的維護由陳某透過微信指揮謝某操作。

2020年2月,謝某、朱某接到某通訊公司通知,其營業部開通的手機卡中有4個號碼涉嫌詐騙。某通訊公司要求謝某、朱某立即進行核實。隨後,謝某、朱某便詢問陳某、姜某二人。在姜某告知其不可能實施詐騙活動後,謝某、朱某遂不再理會此事,繼續睜一隻眼閉一隻眼開展該業務。

經查,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安裝在謝某、朱某營業部的GOIP裝置向外撥打詐騙電話致塗某等20名被害人報案,涉案金額29萬餘元。姜某獲取違法所得198461元,分給陳某3833元,透過銀行轉款給朱某1。2萬元。

明知涉詐仍幫忙 4人均被判刑

大邑縣法院經審理認為,姜某等4人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而為其提供幫助,且造成20名被害人經濟損失共計29萬餘元,依照相關法律規定,4名被告人犯罪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

綜合考量4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分贓數額等因素,及各被告人相應的坦白、自願認罪認罰、初犯、積極退贓等情節,法院以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姜某、陳某有期徒刑1年2個月、1年,並處罰金各2萬元;判處被告人朱某、謝某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1年,並處罰金各1。5萬元;對扣押在案的GOIP卡池機9臺、伺服器2臺、顯示器1臺、電話卡3763張、無源光纖接入使用者端裝置2臺等作案工具予以沒收,繼續追繳姜某的違法所得198461元、陳某的違法所得3833元,對朱某、謝某退繳的違法所得1。2萬元予以沒收。

法官說法

本案承辦法官介紹,GOIP裝置是一種能夠實現異地漫遊的網路通訊裝置,可以將傳統的電話訊號轉換為網路訊號。一臺GOIP裝置可以同時接入上百張手機卡,支援電話呼叫、簡訊群發、遠端控制、人機分離等功能,從而成為不法分子遠端操縱實施電信網路詐騙的重要工具,既讓被害人損失慘重,也給案件偵破工作帶來困難。

《刑法修正案(九)》規定,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仍為其犯罪提供網際網路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儲存、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援、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的行為屬於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

自2020年10月全國開展“斷卡”行動以來,公安機關嚴厲打擊整治非法安裝、使用GOIP裝置從事電信網路詐騙的違法犯罪行為,大量不法分子及其安裝的GOIP裝置被查獲。法院提醒廣大群眾,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提高防範意識,不要為非法安裝的GOIP裝置提供任何幫助,也不能將自己的身份證、手機卡、銀行卡以及微信、支付寶等第三方支付平臺賬戶出售、租賃給他人,切莫貪圖小利、心懷僥倖,從而被資訊網路犯罪分子利用,甚至給自己招來牢獄之災。

法條連結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網際網路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儲存、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援,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鄒萍 四川法治報全媒體記者 朱佳琦)

【來源:四川法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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