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掛靠人結算不當,應當賠償掛靠人相應損失

當事人情況:

掛靠人(實際施工人):張某

發包人:瑞達醫藥公司

承包人:天恆建設公司

基本事實:

1、張某掛靠北京天恆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簡稱“天恆公司”),承攬北京北瑞達醫藥科技有限公司(簡稱“瑞達公司”)新廠區建設工程專案。

2、2015年4月27日,廠房工程竣工驗收合格。

3、2015年7月20日,張某將工程結算書(工程總價款2438 2815。52元)由天恆公司蓋章確認後送達瑞達公司。瑞達公司收到結算書後超過規定期限(28天)仍未書面回覆。

4、2015年10月18日,天恆公司起訴瑞達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918 8984。74元。訴訟中,雙方自行達成調解並簽署《協議書》。主要內容:(2)2015年7月20日乙方(天恆公司)向甲方(瑞達公司)報送了竣工結算價為2438 2815元的結算檔案,甲方於5日內向乙方做出了回覆。(6)雙方確認,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工程款總額為1800 0000元,甲方尚欠乙方款項為402 5040元,甲方辦理竣工備案驗收前一週內支付312 5040元,拿到房產證一週內付清餘款90 0000元。(8)甲方逾期未支付前述條款約定的任意一項的,雙方確認甲方的應付工程款總額仍為2438 2815元,乙方有權要求甲方立即支付全部的未付款項。

5、雙方履行《協議書》且履行完畢,天恆公司撤回對瑞達公司的起訴。

6、2016年10月,張某提起訴訟,請求判瑞達公司給付工程欠款728 2815。52元,天恆公司連帶給付所欠工程款的638 2815。52元。

原一審情況

張某請求:請求判令瑞達公司給付工程欠款7282815。52元,天恆公司連帶給付所欠工程款的638 2815。52元。

起訴理由:天恆公司和瑞達公司在張某不知情的情況下籤訂結算協議書,雙方確認工程總結算價格2438 2815。52元,但天恆公司將638 2815。52元工程款協議免除。張某作為實際施工人應得的工程款項,天恆公司無權免除。張某有權要求瑞達公司在欠付工程款的範圍內承擔給付責任;另根據合同法第52條之規定,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該行為應當認定為無效,據此,天恆公司有過錯,應當在其過錯範圍內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瑞達公司答辯:我司與張某沒有施工合同關係,張某主體不適格;我司將工程發包於天恆公司,雙方已經結算。請求駁回張某的起訴。

天恆公司答辯:涉案工程是天恆公司完成的;張某主張的數額不能成立。

判決結果:瑞達公司給付張某工程欠款7282815。52元,天恆公司連帶給付張某所欠工程款的638 2815。52元。

裁判理由:張某作為涉訴專案最終實際投入資金、材料和勞力進行工程施工的個人,是實際施工人;張某有權要求發包人瑞達公司在欠付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其承擔責任,同時,張某與瑞達公司所涉及的638 2815。52元債權被天恆公司免除,該免除行為未經張某授權及追認,應屬無效,對此,瑞達公司、天恆公司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原二審情況

瑞達公司、天恆公司均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判決結果: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

裁判理由:張某與天恆公司間的掛靠關係尚需核實證據。如果掛靠成立,慎重判斷《協議書》的效力,進而合理確定工程最終結算價格。

重審一審情況

重審新事實:張某申請造價鑑定,一審法院啟動造價鑑定

鑑定結論:確定部分2239 7037。89元,不確定部分275 0605。73元。

各方意見:張某稱,認可鑑定報告。天恆公司稱,未提出異議,尊重法院裁決。瑞達公司稱,對鑑定報告有異議,對其合法性、關聯性均不認可,也不認可其證明目的。

判決結果: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

裁判理由:張某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其與天恆公司系掛靠關係,且是案涉工程實際施工人,其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張某要求天恆公司給付工程款,瑞達公司在未付工程款範圍內承擔連帶給付責任的訴訟請求,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援。

重審二審情況

張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判決結果:撤銷一審判決;天恆公司給付張某工程款4556616。55元。

裁判理由:張某是掛靠在天恆公司名下的實際施工人。天恆公司與瑞達公司就案涉工程達成協議並未告知張某且徵得張某同意。因此,該協議對張某不發生效力。天恆公司明知張某掛靠施工,也明知結算檔案載明具體數額的情況下,未徵得張某同意與瑞達公司就整體工程進行結算,損害了實際施工人的利益,天恆公司應當就放棄的部分工程款承擔責任。本院綜合考慮,確定案涉工程造價為2400 0000元,扣除已付款、管理費等款項,餘款為455 6616。55元,天恆公司應向張某支付該筆款項。

被掛靠人結算不當,應當賠償掛靠人相應損失

再審情況

天恆公司不服二審判決,向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再審理由:二審判決認定張某與天恆公司之間是掛靠關係、張某為實際施工人,缺乏最基本的證據證明。即使認定存在實際施工人,張某並非適格訴訟主體。

判決結果:駁回天恆公司的再審申請。

裁判理由:二審法院結合現有證據,從招投標、工程管理、財務管理、工程結算等方面分析,認定張某系掛靠在天恆公司名下的實際施工人,並無不妥。天恆公司明知張某掛靠施工,也明知結算檔案載明具體數額的情況下,未徵得張某同意與瑞達公司就整體工程進行結算,損害了實際施工人的利益,天恆公司應當就放棄的部分工程款承擔責任。

和銘律師評析:

一場歷時六年的拉鋸戰,最終以天恆公司“買單”而告終,本案為出借資質的建築企業帶來諸多反思。

本案首要解決的是張某是否具備實際施工人身份,瑞達公司與天恆公司簽署的結算協議書的效力問題。查閱張某提供的證據,筆者早已形成內心確認,相信張某與天恆公司是掛靠關係,相信張某具備實際施工人身份。天恆公司作為被掛靠人與發包人瑞達公司簽署結算協議書,不當處分了掛靠人張某的實體權利,該結算協議書對張某無效。原一審判決、二審判決均這樣認定。

本案涉及兩種法律關係,一是張某與瑞達公司之間的事實施工合同關係,二是張某與天恆公司之間的掛靠合同關係。結算協議書對張某無效,張某有權要求向瑞達公司支付工程價款,如果張某的權利得以實現,結算協議書約定的“天恆公司放棄638 2815。52元工程款”事實不成立,天恆公司不應當承擔責任。

二審判決認為“雖然掛靠關係及掛靠施工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是實際施工人的工程款應當予以保護”,據此思路,應當繼續審理張某與瑞達公司之間的施工合同糾紛,然而二審判決轉而認為“天恆公司應當就放棄的部分工程款承擔責任”,越過施工合同糾紛,直接審理掛靠合同糾紛,判決天恆公司承擔責任,免除了瑞達公司支付的工程款義務,判決結果令人難以信服。二審判決為何不審理施工合同糾紛?張某向瑞達公司主張權利有何障礙?無法在判決書中找到答案。

本案最終訴訟結果是天恆公司買單,筆者認為存在以下問題:

1、天恆公司不應當否定掛靠關係,不應否定張某實際施工人身份。五輪訴訟中,天恆公司應訴的首要支撐點是否定張某的實際施工人地位,試圖根本上否定張某的訴權,誠然,如其所述“整體工程天恆公司存在虧損墊資的情況,整體工程材料支出1900多萬元,再加上人員、稅費等各項雜項費用總支出2100萬元左右”,但無論天恆公司虧損多少,都不應當否定掛靠關係,尤其是再審階段仍然拿出掛靠的觀點,沒有新意,失去了其他有利支撐點。

2、天恆公司稱,即使存在掛靠關係,其對張某也沒有支付工程款的義務,這一觀點完全正確。張某實際完成施工,與發包人瑞達公司建立了事實合同關係,張某有權向瑞達公司主張權利,原一審中,張某主張結算協議書對其沒有約束力,要求瑞達公司支付工程款,從訴訟策略上講,天恆公司應當策應張某觀點,將爭議焦點引導至張某與瑞達公司之間工程結算上來。然而,事實並非如此。

3、天恆公司未就免除6382815。52元作出合理解釋。張某曾經將工程結算書送達瑞達公司,筆者分析,涉案施工合同應當有“逾期回覆視為認可”條款,瑞達公司未在28日內回覆,張某可以要求按照送審價進行結算,否則結算協議書不會出現“乙方向甲方報送了竣工結算價為2438 2815元的結算檔案,甲方於5日內向乙方做出了回覆;甲方逾期未支付前述條款約定的任意一項的,雙方確認甲方的應付工程款總額仍為2438 2815元”的內容,然而,天恆公司為何放棄638 2815。52元?從判決書中無法找到合理解釋。天恆公司自稱遭受了巨大損失,卻有放棄638 2815。52元工程款?令人費解。

4、本案也提醒被掛靠人,實體處分掛靠人權利時應當書面通知掛靠人,徵求掛靠人的意見,並留存相關證據。掛靠人是獲取工程款權利的終極享有者,發生糾紛時逃避、失蹤,經過被掛靠人通知後仍不積極應對,被掛靠人基於掌握的資料處理相關糾紛,即使處理結果與客觀事實不符,由此造成的不利後果也應由掛靠人承擔。

(文/北京和銘律師事務所邢萬兵,轉載請註明出處)